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929518-202610-021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10-05 至 2026-10-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合同期内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到厂计量、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合同期内所供电煤按合同期按户名按照各区间热值单批次(或单批次)方式计算后合计一票到厂结算。2.合同期内结束后,根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乙方于次月10日前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交到甲方,后付款,甲方收到发票后安排支付货款,若乙方超过10日未交发票延迟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dtrlcg.com/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10-05 13:49:4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000 <1,000 干燥基全硫St,d % ≤ 3 > 5 收到基挥发份Var % 10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15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收货人名称、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交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2.收货人名称、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收货人名称 供煤矿点(户名) 采购区域 交货地点(到站) 交货时间(月)及任务数量(万吨)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 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合计 【】月 【】 【】 3.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品名/煤种 Qnet,ar(kcal/kg) Mt(%) Ad(%) Var(%) St,d(%) 粒度(mm) ≥2000 ≤15.0 - ≥10.00 ≤3 ≤50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买方有权拒收: 4.1卖方来煤有分层装车或掺假时。 4.2若已卸车后卖方不配合转运离场,可按买方《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扣吨处理。 4.3若卖方来煤Qnet,ar<1000kcal/kg或St,d≥5.00%,拒收。 4.4当来煤机械采样的粒度(mm)>50时或人工采样的粒度(mm)>25时,拒收。 4.5卖方发货的煤种应为烟煤,若发现在来煤中掺配无烟煤或者全部为无烟煤,买方有权拒绝收货,若已经收货,则结算时对应该批次来煤在对应结算热值基准价格基础上减0.03(元/[(kcal/kg)×吨])。

二、 运输及交货方式 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方为卖方,卖方按照发耳公司要求配合安装云驿系统,并以汽运的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运输车辆加装车载视频监控和GPS定位装置,设备指定由大唐先一公司安装,具体费用由卖方与大唐先一公司协商并支付。

三、 煤炭价格及执行 (一)煤炭合同价格: 基准指标:基准热值Qnet,ar=2000kcal/kg,发运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煤场到厂价为【基准热值*成交卡价】元/吨(一票含13%增值税)。 (二) 煤炭结算价格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煤炭结算价:到厂一票含税综合价(含13%增值税)=发热量计价+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备注:1.以下各项计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1. 发热量计价(通过热值计价方式进行确定): 热值范围(kcal/kg) 热值基准价格(元/[(kcal/kg)×吨]) 加权方式 热值计价公式2000≤加权Qnet,ar 【成交卡价】 单批次Qnet,ar≥1000kcal/kg的来煤加权平均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成交卡价】 1500≤加权Qnet,ar<2000 【成交卡价-0.0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成交卡价-0.02】 1000≤加权Qnet,ar<1500 【成交卡价-0.06】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成交卡价-0.06】 单批次Qnet,ar<1000 - 通知供方停发;若已收则按1元/吨结算,不计质量调整价 说明:1)单批次Qnet,ar≥1000kcal/kg的来煤为一个加权区间加权,加权后的热值按对应热值范围结算。2)单批次Qnet,ar<1000kcal/kg的来煤不参与加权,按单批次结算。3)各批次发热量(Qnet,ar)按兆焦/千克(小数点后保留三位)进行统计,对应千卡/千克,如需加权,则各批次发热量(Qnet,ar)按兆焦/千克(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加权后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并折算到千卡/千克,折算后数据保留到个位。 2.质量调整价: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奖罚额 (元/吨) 奖罚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Mt>15.0 - - 15.0 与热值区间加权方式一致 热值计价×(15.0%-全水分) Var<10.00 0.01 -0.1 10.00 (奖罚基准-验收值)/变化幅度×奖罚额 3.00<St,d<5.00 0.01 -0.1 3.00 (验收值-奖罚基准)/变化幅度×奖罚额 St,d≥5.00 0.01 -0.2 3.00 (验收值-奖罚基准)/变化幅度×奖罚额 说明:1)水分计价:当Mt≤15.0%时,不计价;当Mt>15.0%时,水分计价=热值计价×(15.0%-全水分)。2)挥发分计价:当Var≥10.00%时,不计价;当Var<10.00%时,每降低0.01%,相应扣减0.1元/吨。3)硫分计价:当St,d≤3.00%时,不计价;当3.00%<St,d<5.00%时,每上升0.01%,相应扣减0.1元/吨;当St,d≥5.00%时,拒收;若已收,每上升0.01%,相应扣减0.2元/吨。3.数量调整价: 无。 4.其他因素调整价: 无。

四、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2.卖方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索取化验结果,若5个工作日内未取,买方视为卖方对化验结果知晓。3.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应保存备查煤样两个月(从制样开始计时),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4.卖方来煤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按照《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处理。(1)上下分层装车、包芯,采最差样作为该批次结算样;(2)来煤水分大、有石头、杂物时按相应重量扣除吨位;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卸车,已卸煤场的,可按《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质监督及异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卖方供煤必须为合同约定煤矿,若卖方出现不诚信行为(窜矿拉煤、以近充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等行为),均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自行承担。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合同期内以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到厂计量、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合同期内所供电煤按户名按合同期按照各区间热值加权(或单批次)方式计算后合计一票到厂结算;不允许跨户名、跨区间加权结算。2.合同期结算一次。买方根据数量及质量验收结果于次月5日前出具结算单对上月煤款进行结算。3.每月结束后根据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卖方于次月10日前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交到买方,买方收到发票后安排支付货款,若卖方超过10日未交发票延迟付款。4.付款方式:电汇、票据支付。买方根据卖方供煤到厂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和约定的验收方式确认的数量、质量可进行估算,估算付款比例为不超无争议货物对应货款的60%。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六、 合同变更、提前终止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7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买方通知的调运计划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2.来煤应随车提供煤票证明为指定区域内的电煤,若发现卖方窜矿拉煤、以近充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买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3.买方发现卖方来煤煤质异常时,应立即电话通知卖方合同中确定的联系人,卖方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若卖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未作任何回复即视为卖方接受买方处理结果,买方应做好通知卖方的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4.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保证金(或保函)按10元/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买方在收到卖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履约保函)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卖方履行完合同后,卖方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卖方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不足时买方通知卖方补足差额,多余部分退还。因买方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全部无息退还。卖方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的,买方有权停止采购卖方燃煤,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缴纳账户:单位名称: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