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010613695202613001

二、合同名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电影微视频(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HMHY-2026-004-1

四、项目名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电影微视频(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12号 联系方式:13345430656 供应商(乙方):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创智大厦B座8层8011室 联系方式:1772673574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电影微视频(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17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完成符合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定主题微电影剧本的创作,拍摄及剪辑、配音、配乐等工作,进行演员选拔,确保叙事生动,最终成品需达到最高人民法院金法槌三微大赛参赛技术标准,可直接用于大赛申报及多渠道官方宣传。(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17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8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哈密微电影拍摄制作合同.pdf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电影拍摄制作合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00010613695M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12号联系人:聂宇嘉联系电话:13345430656乙方: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Y8QGXT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1B座15层联系人:周率联系电话:13199883256鉴于甲方拟拍摄制作司法题材的微电影,并委托乙方完成该项目的策划、拍摄、剪辑及后期制作等工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25分钟司法题材的微电影的策划、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全部工作。微电影的主题、内容、风格、主要表现形式等应以双方最终确认的脚本为准,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脚本确认前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1.2乙方承诺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业资质,提供优质资料、技术能力与人员配备,并保证项目质量。1.3微电影主要技术参数如下:片长:25分钟;分辨率:4K;视频格式:MP4;画质标准:超高清;音频格式:5.1声道或立体声;成片交付形式:电子版高清视频文件及项目所有相关素材资料。配套宣传物料:乙方须根据相关微电影比赛/展评组委会的申报标准及甲方要求,配套提供主海报设计源文件及电子版、精简版预告片/片花(1-2分钟)、拍摄花絮集锦等相关宣传物料。1.4制作周期:自脚本确认之日起,双方协定3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脚本文书,并在2026年9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制作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脚本确认延迟或素材提供不及时,乙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第二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2.1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750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含税包干价,构成如下:含策划、拍摄、剪辑、后期、道具、航拍、演员等全部费用(不包含场地租赁费用)。视频时长:微电影时长不少于25分钟。2.2制作费用支付与发票2.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52500.00元。2.2.2乙方完成剧本创作和分镜头脚本,且甲方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70000.00元。2.2.3乙方在完成所有服务内容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52500.00元。甲方应在收到成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验收通过。乙方应在验收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2.3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MA77Y8QGXT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开户行号:308881029075银行账号:9919044399107022.4甲方开票信息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纳税人识别号:11652200010613695M银行账号:30285801040003979开户银行:农行哈密分行营业部开户行号:103884028583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拍摄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3.2甲方与乙方依法共同享有本微电影的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具体权利行使方式及使用范围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3.3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款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素材、图片等,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瑕疵或侵权导致项目延误、质量问题或第三方索赔,乙方不承担责任,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3.5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交付的样片、成片用于公开传播或发布,否则视为验收通过。3.6甲方负责协调拍摄所需场地,确保乙方在约定时间内顺利进入拍摄。3.7甲方负责组织出演干警及相关工作人员按时到位,确保拍摄进度不受人员缺席影响。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拍摄制作工作,确保成片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甲方合理要求。4.2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4.3乙方应按要求自行完成本项目,不得将本项目整体转包、外包给第三方。因项目需要,非核心或专业性辅助工作(如特效制作、配音、设备租赁等)可由乙方聘请专业分包团队或外包,但乙方应对分包或外包部分的质量和分包商行为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按已支付金额10%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提交视频100%原创,无版权争议。4.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4.5修改服务约定乙方提交微电影初稿后,甲方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改成片验收通过前,乙方提供不超过3次的免费合理修改;超出约定的修改或颠覆双方已确认脚本的重大改动,双方另行协商收费及制作周期。4.6乙方负责拍摄的现场调度,确保拍摄安全,不损坏拍摄场地设施及环境。4.7乙方负责对甲方出演法官干警进行必要的表演指导,确保非专业演员的呈现效果符合影片整体质量要求。第五条验收标准与程序5.1乙方完成制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成片及所有原始素材资料。5.2甲方应在收到成片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意见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签署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通过。5.3若甲方在电视台、会场、酒店等公众场合以及任何线上媒介使用乙方制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视为已验收通过。5.4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如提出新的修改或新增制作需求,双方应另行协商修改费用及交付周期。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6.1本项目所形成的微电影成片、片段及相关衍生设计物料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及形象的前提下,于线上线下各级媒体、平台无限期使用该作品或其片段进行宣传、展播。6.2乙方的使用范围与权利:(1)乙方有权将本作品推介、申报参加各级各类影视节展、微电影大赛、行业展演及评奖评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法系统影视比赛、文艺类微电影竞赛等),以提升作品及双方的社会影响力;(2)乙方有权将本作品用于企业案例展示、作品集、学术研讨、教学及行业交流等非商业性用途,无需另行取得甲方授权。6.3乙方的权利限制:(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作品用于任何第三方商业营利活动,不得擅自转让、转授权或进行二次商业变现;(2)乙方在使用、推介作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篡改影片主旨,不得损害人民法院及司法干警的良好社会形象。6.4署名权约定:本作品片头/片尾及对外申报评奖、展播时,甲方享有出品单位/指导单位署名权,乙方享有联合出品/摄制单位/承制单位署名权;主创人员署名由双方本着尊重实际创作事实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第七条保密义务7.1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涉密信息、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承担永久保密义务。7.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第八条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未履行以上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2甲方以本合同第一条为验收标准。如甲方未按此标准验收,责任由甲方承担。8.3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视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主张合同未付金额30%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因追索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8.4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已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因追索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8.5若乙方提交的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4.5条的约定进行修改,对乙方已完成并验收合格部分的修改工作,甲方应按实际发生金额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以上时,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事宜,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合同因此终止,乙方有权就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合理支出向甲方主张结算和补偿。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至原告住所地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后,以本合同之补充条款形式出现,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1.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准。11.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1)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2)按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裁决;(3)双方均按约定完成本项目所有事项。第十二条合同持有12.1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持有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第十三条附则13.1为便于甲乙双方工作往来,甲方预留邮箱号:125318762@qq.com;乙方预留邮箱号:19079771@qq.com,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