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JHW-CG-2026-021
二、项目名称: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XJHW-CG-2026-021图木舒克市振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镇45团东城社区D区1号商业楼5号门面房总价:2280000(元)2052000.0元80.4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保障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保障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计划自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5月15日止。(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珍,颜春梅,贺萍,谭胜民,王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计价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 号)计取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公司(中标价计算)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2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四十二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 地 址:四十二团 联系方式:131199884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广州新城38号地块B栋二层263号 联系方式:1500146130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静电 话:15001461305 4.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财政局地址: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传真:联系人: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998-63716871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164.7K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品目采购单位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四十二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行政区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告时间2026年10月01日 14:02评审专家名单贺萍,赵珍,颜春梅,谭胜民,王群总中标金额¥228.000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静项目联系电话15001461305 采购单位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四十二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采购单位地址四十二团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119988433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广州新城38号地块B栋二层263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001461305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四十二团城镇建设和生态保护中心(单位名称)的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四十二团2026-2027年度城镇集中供热运营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图木舒克市振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15人,营业收入为3423.71万元,资产总额为2216.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图木舒克市振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6年9月29日注:1、须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潜在投标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未提供或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标的信息提供不全的,供应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3、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4、说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引起的质疑、投诉、信访或其他方式情况反映等,供应商须自行澄清,并提供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对于不能出具企业划型证明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声明内容视为无效、不享受相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等。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500万元-20000万元小型50万元-500万元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4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营业收入6000万元一8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80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一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一5000万元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2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一4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5人一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5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2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5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运输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一3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3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10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一5000万元微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一12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一8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