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0121破1号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附件民事裁定书2025破1号之四.pdf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川0121破1号之四申请人: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9月26日,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生新能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本院认为,宝生新能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宝生新能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于2026年8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该分配方案进行表决通过。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1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赵爽审判员张丽娟审判员薛霜二O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张媛法官助理书记员郭敏-2-附件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2025)川0121破管1-38号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为明确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宝生新能源公司)财产变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拟订本分配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额(一)管理人调查并公示的无异议职工债权。(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破产债权(三)其他依法参与分配的债权。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尚未确定的债权,管理人按照其申报金额及性质将其分配额提存。2.对于债权尚未确定而提存清偿资金的债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3-管理人将根据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分配原则与债权清偿率,直接向该债权人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2)如果最终确定(包括生效判决确定)该债权申报人的债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可分配财产向债权人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宝生新能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宝生新能源公司的所有破产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债权、动产变价款等。(一)货币资金经管理人查询宝生新能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开户行账号余额(元)备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州新城支行228473010400012314.8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园区支行228483010400016771,370.55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州支行4402251219100028716166.864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30001300000194240.35合计1,782.62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4)川0121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宝生新能源公司名下-4-有位于成都市金堂县成都工业战略前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变价的款项数额为27,909,784.00元。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案款为20,662,572.53元。上述案款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3日先行分配给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342,692.59元、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319,879.94元(建设工程优先权)。在此之前,两家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供了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对后续执行、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款项回转进行担保。2026年6月30日,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管理人出具《退回执行款的复函》:“
一、兴金公司根据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结合兴金公司的资金情况,暂向管理人退回70%的执行案款即7939,885元(11,342,692.59元×70%),最终退款金额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破产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准,多退少补。
二、兴金公司按照4:3:3的比例,并在如下时间节点进行退款:1.2026年8月31日前退回3,175,954元(需扣除2025年7月14日已经退回的5万元);2.2026年10月31日前退回2,381,965.5元;3.2026年11月30日前退回2,381,965.5元”2026年7月20日,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出具《退回执行款的复函》:“
一、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5-限公司已于2025年8月13日向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退款5万元。
二、根据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退款金额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破产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准,多退少补。”2025年8月13日管理人收到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款项5万元。2025年7月14日、2026年7月21日管理人分别收到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款项5万元、400万元。综上,宝生新能源公司货币资金总金额为20,664,355.15元。(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应向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639.75万元;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宝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宝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曦,就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对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后,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6-(三)股东未缴出资因管理人未接管到的宝生新能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宝生新能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根据宝生新能源公司的章程显示,最终其注册资本均由知识产权构成。在调取的宝生新能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中并未见到相关的验资报告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报告。经管理人调查,宝生新能源公司股东四川宝生投资有限公司尚有56,440.00万元出资未履行,股东成都宝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尚有560.00万元出资未履行,合计未履行出资金额57000万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以最终分配时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一)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特定财产的变价款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就特定财产清偿后还有未获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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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7-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具体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刻章费、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管理人报酬额按照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款金额为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最终由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三)优先清偿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受理后发生的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共益债务的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10款的精神,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以管理人公示的无异议职工债权金额为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2.欠缴的其它社保费用和税款,以法院最终裁定的无异议税-8-收债权或社保债权数额为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3.普通债权,以法院最终裁定的无异议普通债权数额为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4.劣后债权,以法院最终裁定的无异议劣后债权数额为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如实物资产与对外应收款项不能按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变现,也可以实物或债权方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二)对今后新增加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设定的规则,对未全额受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给予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五)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9-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六)具体的分配金额及分配比例,管理人将以公告的形式在“点破云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发布。
五、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1.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实物和债权分配时除外)。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或分配款被查封、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2.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宝生新能源公司最后一次财产分配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10-3.如债权人会议后续作出其他变更、补充决议的,管理人将根据变更或补充后的决议执行。4.以上《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参会债权人应于2026年8月15日17时之前将表决结果提交至“点破云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5.本财产分配方案在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转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生效,并由管理人执行。四川宝生新能源动力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