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12585413W2026401

二、合同名称: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考古发掘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232026CCS00064

四、项目名称: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考古发掘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代县文化和旅游局(代县文物局)地 址:代县新城三馆一院联系方式:0350-5222650供应商(乙方):山西省文化遗产勘测与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商务大厦A座15层B户联系方式:15235170125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考古发掘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2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次发掘对象为忻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勘探单位编制的《代县新城文体广场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中所列的相关遗迹,勘探发现墓葬共87座,宋元墓葬32座、明清墓葬55座;灰坑2座,时代均不详。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总体服务方案、专项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团队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服务承诺等),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服务内容中涉及的所有相关工作。(2)供应商应接受现场考古技术人员的指导,并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方法开展工作;(3)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服从管理,认真负责的完成工作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启发掘工作起4个月内完成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履约期限顺延)服务标准:专业、规范、高效的完成所有服务内容,且满足采购人及现场考古技术人员的相关要求。2.合同金额(元):722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考古发掘项目合同(11N12585413W2026401).pdf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考古发掘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12585413W2026401甲方:代县文化和旅游局乙方:山西省文化遗产勘测与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做好考古发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代县新城文体广场建设项目所涉文物遗存考古发掘的意见》(晋文物函〔2026〕611号)《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所涉文物遗存考古发掘的意见》(晋文物函〔2026〕612号)文件精神及山西省考古研究院有关意见,经山西中正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组织的招标结果,双方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对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达成如下约定:

一、考古发掘工作范围:本合同为山西省文物局晋文物函〔2026〕611和晋文物函〔2026〕612号文件所述的关于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文物遗存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并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证照》批准内容。项目地址位于忻州市代县,拟发掘该项目区域范围内勘探发现的墓葬87座和灰坑2个。

二、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期限: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并正式开启发掘工作起4个月内完成。此间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如遇恶劣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履约期限顺延。

三、文物保护工作模式:依据山西省文物局《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代县新城文体广场建设项目所涉文物遗存考古发掘的意见》(晋文物函〔2026〕611号)《山西省文物局关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所涉文物遗存考古发掘的意见》(晋文物函〔2026〕612号)文件精神,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牵头,市、县文物部门配合,并由山西省文化遗产勘测与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共同对该建设项目所涉地下文物进行考古发掘。工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负责保障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开展等工作。乙方依相关规定为保证考古发掘质量提供技术服务。

四、费用及其付款方式: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晋财文〔2025〕94号)等相关规定,经招标审核确定该项目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柒拾贰万贰仟元整[¥722,000(含税)]。2.甲方分三次向乙方付清考古发掘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第一次付款时间为自签订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为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288,800];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拟发掘遗迹的数量超过50%(45处)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为人民币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288,800],第三次付款时间为田野发掘工作完成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报告后,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为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肆佰元整[¥144,400]。3.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4.甲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代县文化和旅游局纳税人识别号:11140725012585413W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5.乙方账户信息名称:山西省文化遗产勘测与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太原五一路支行账号:0502122009200236626行号:102161000121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费用。2.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为乙方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甲方负责发掘项目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发掘区域的围挡和清表工作,达到考古发掘进场条件;协调相关单位如环保、土地、电网、地下管线等与乙方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的关系,尊重、协调已确定的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与施工的程序安排。4.甲方配合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及乙方做好考古发掘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二)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2.配合实施山西省考古研究院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制定的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及组织发掘准备工作等,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方法开展工作,为考古发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障发掘工作正常开展。3.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支出内容履行财务手续,保障考古工作顺利开展。4.协助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保障工地的发掘质量,按照考古发掘证照许可内容进行发掘,确保考古发掘符合行业标准,做好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移交等。5.如遇重大考古发现,协助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汇报。6、所派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服从管理,认真负责的完成工作,不得作出违法、违规的事项:包括私自携带、截留和倒卖出土的种类文物标本;擅自向任何第三方爆料,泄露考古工地情况等。7、在考古发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古发掘操作规程,确保文物安全并配合甲方做好遗址保护工作,确保遗址的安全和完整。

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1.本合同仅限于代县新城文体广场与代县新城景龙路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已探明古代遗存的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鉴于地下埋藏的不确定性,如在考古发掘工作中发现新的古代遗存,由此产生的考古发掘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经考古发掘如发现重大历史文化遗存,甲方须按照山西省文物局的工作安排另行协商相关事宜。3.出土文物由山西省考古研究院暂存并进行相关资料整理。整理工作完成后依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确定文物归属。4.合同双方如因单位名称或人事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效应。5.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全部结束,考古发掘工作技术服务费用结清,本合同自动终止。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盖章页)甲方(盖章):代县文化和旅游局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王献国联系方式:15834080788乙方(盖章):山西省文化遗产勘测与保护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石力联系方式:0351-5275566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