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合同公告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合同公告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 古蔺县金兰街道宣传文化中心五楼 08307204006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3、14 层 0532-68695887 工程(货物、服务)具体内容 利用阻隔技术治理磺渣堆15.71万m3,实施放坡整形34712.80㎡,清挖整理工程量52500m3;修建挡土墙165m,坡面导排水沟395m,环场截洪沟567.50m;新建渗滤液收集池2座,收集管500m,导排管550m;建设止水帷幕732m;实施覆盖封场工程面积为34712.80㎡;建立长期跟踪监测工程,设置8口监测井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1072960.0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2026-09-24履约地点 履约方式 古蔺县石屏镇、大村镇 /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相洪旭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职称证,B243700015/鲁190200033200034 备注 注:1.项目名称要详细填写,有标段(包)的,应详细到标段(包)。2.承包人是联合体的,应扩展表格分别填写。例:承包人名称承包人地址承包人电话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3.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元(人民币)外的其他价格形式。如在某某标准下“下浮 15%” 等。签约合同价(元)应以阿拉伯数字填写。4.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5 年 9 月 1 日,填写为 20150901; 2015 年 9 月,填写为 201509; 2015 年,填写为 2015;2015/9/15 9:00:00 填写为 20150915—9:00:00。5.未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人如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的,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理由。6.发包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在合同公告纸质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并和电子文档一起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传的电子文档作为公告正文,纸质文本作为公告附件。 附件: 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勘察设计合同.pdf 附件: 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勘察设计合同.pdf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勘察设计标段合同协议书委托方(甲方):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设计方(乙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方(乙方):虫图设计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设计人(全称):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人(全称):中图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道循平、白原、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泸州市古蔺县历史遗留磺渣堆污染风险管控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古发改行审〔2025)246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利用阻隔技术治理磺渣堆15.71万m,实施放坡整形3471280m3,清控整理工程量52500m,修建挡土墙165m,坡面导排水沟395m,环场截洪沟56750m:新建渗滤液收集池2座,收集管500m,导排管550m;建设止水帷常732,实施覆封场工程面积为34712.80m²:建立长期跟踪监测工程,设置8口监测井。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古蔺县石屏镇、大村镇。5.工程投资估算:4899.77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提交全部勘察设计成果(包括测绘成果、勘察成果、方案设计成果、初步设计成果以及施工图设计成果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止。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天勘察设计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勘察设计工作。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后续服务等。2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负责地形测绘、地质勘察及勘察报告编制: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等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配合发包人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施工阶段技术服务工作、参加竣工验收等。
三、勘察设计进度计划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个日历天内提交全部勘察设计成果。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072960.00元(大写:壹佰零柒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其中设计费合同价为人民币843040.00元(大写: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元整)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人民币229920.00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3.勘察设计费明细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提交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并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00%;项目完工验收但未经结算审核,并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00%:项目结算审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2)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前,勘察人和设计人均应当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真实的普通增值税发票。(3)勘测费和设计费由发包人按完成进度向勘察人和设计人分别支付。
五、发包人代表与勘察设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唐建军。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相洪旭。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以及勘察设计工作开展所需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F款。.2.勘察人和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泸州市古蔺县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
二、合同份数C: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合同三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4发包人: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盖章)设计人: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人:中图设计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0MB1918585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746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32FK4T地址:泸州市古蔺县金兰大道153号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3、14层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24栋1楼44室)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0830-7204006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北路支行账号:账号:532900004010956账号:52050110187300000739时间:226年994日时间:时间526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设计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6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