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机关各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评估以及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研究论证和制度设计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PS37000000017000120260041_001

二、合同名称:各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评估以及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研究论证和制度设计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PS37000000017000120260041

四、采购项目名称:各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评估以及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研究论证和制度设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山东省司法厅机关地址:联系方式:51781759供应商(乙方):齐鲁工业大学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联系方式:1537351053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万元)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15.55.5购买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30齐鲁工业大学.pdf齐鲁工业大学.pdf2026FLBYBHT0506委托协议书4委托方:山东省司法厅受托方:齐鲁工业大学二〇二六年九月制委托协议书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方山东省司法厅与受托方齐鲁工业大学经协商一致,就政府立法委托项目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方将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后评估及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研究论证和制度设计委托给受托方。

二、受托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方对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受托方应当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征得委托方同意,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四、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支持受托方开展调研、论证等活动,协助受托方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受托方应当制定工作进度安排并交委托方,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是否按照预定进度开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受托方应当在2026年10月31日之前,向委托方提交初步工作成果。委托方对初步成果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的,受托方应当在30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并提交最终工作成果。

六、受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一)在学术理论方面,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观点和成果,体现本领域理论研究的最新情况。(二)在实践操作方面,对该领域现实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有比较全面准确的阐述;所提供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当的前瞻性。(三)文字表述规范、准确、严谨,对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七、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委托方负责对受托方提交的最终工作成果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评审意见;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受托方按照要求完成修改、补充工作。

八、项目经费总额为5.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委托协议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委托方拨付经费总额的80%,最终工作成果提交且评审通过后拨付经费总额的20%。委托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受托方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工作内容以及进展等情况。

十、在委托期间以及受托方完成最终工作成果后的一年之内,委托方对相关工作成果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和复制权。

十

一、委托方违反本协议,延迟支付项目经费的,受2托方可以终止受托工作,并要求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已开展工作的相应费用。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延迟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协议,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费用;受托方提交的最终工作成果经评审未通过的,委托方对剩余经费可以不予支付或者部分支付。

十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方(公章):代表(签名):刘报这2026年9月15日培永受托方(公章):代表(签名):2026年9月14日32026FLBYBHT0506委托协议书4委托方:山东省司法厅受托方:齐鲁工业大学二〇二六年九月制委托协议书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方山东省司法厅与受托方齐鲁工业大学经协商一致,就政府立法委托项目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方将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后评估及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立法研究论证和制度设计委托给受托方。

二、受托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方对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受托方应当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成员应征得委托方同意,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四、委托方应当为受托方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支持受托方开展调研、论证等活动,协助受托方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受托方应当制定工作进度安排并交委托方,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是否按照预定进度开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受托方应当在2026年10月31日之前,向委托方提交初步工作成果。委托方对初步成果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的,受托方应当在30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并提交最终工作成果。

六、受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一)在学术理论方面,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观点和成果,体现本领域理论研究的最新情况。(二)在实践操作方面,对该领域现实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有比较全面准确的阐述;所提供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当的前瞻性。(三)文字表述规范、准确、严谨,对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七、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委托方负责对受托方提交的最终工作成果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评审意见;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受托方按照要求完成修改、补充工作。

八、项目经费总额为5.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元整)。委托协议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委托方拨付经费总额的80%,最终工作成果提交且评审通过后拨付经费总额的20%。委托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受托方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工作内容以及进展等情况。

十、在委托期间以及受托方完成最终工作成果后的一年之内,委托方对相关工作成果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和复制权。

十

一、委托方违反本协议,延迟支付项目经费的,受2托方可以终止受托工作,并要求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已开展工作的相应费用。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延迟提交最终工作成果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协议,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费用;受托方提交的最终工作成果经评审未通过的,委托方对剩余经费可以不予支付或者部分支付。

十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方(公章):代表(签名):刘报这2026年9月15日培永受托方(公章):代表(签名):2026年9月14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