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市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项目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监理 标段(包)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监理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124419003519028823-20260929-018127-4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6年09月30日至 2026年10月27日投资项目代码:2504-441900-04-01-193392工程编码(标段编码):E4419000748012168001001招标编号:SSBCPC12601730投资项目名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招标项目名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监理工程(标段)名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监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公告性质:正常公告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项目地点:常平镇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来源构成:100%镇财政资金投资金额:65794900.00元招标范围及规模:本项目荔园路(一期)北起规划天鹅湖路,南至桩号KO+660处,设计范围内道路全长约660m,城市次干路,双向4车道,道路红线宽度30m,设计车速30km/h。招标内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监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照明工程;海绵城市;绿化工程等。具体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有关工作的监理。监理的范围亦包括对本标段项目内容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环保、合同、文明施工等的监理。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招标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最高投标限价:616700.00元保证金金额: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单位: 无 收取 单位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或以上)工程监理资质。投标人业绩要求:无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2、具备建设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上述证书上注明的注册执业单位(或工作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两项,且投标人需随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的资料一同提交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 ·东莞市)(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6年09月30日08:30:00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7日09:30:0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7日09:30:00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开标时间:2026年10月27日09:30开标地点:开标室(13)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法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常平镇工期(交货期):总监理服务期限约为34个月(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从招标人发出的《监理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至完工之日止(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完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施工阶段监理责任期暂定为340日历天,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阶段)暂定为24个月。招标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人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朝阳三街43号招标人联系人:李工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8381006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信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第一国际商务大厦C座1205招标代理联系人:张小敏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2258565监督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22002153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荔园路监理合同.pdf荔园路(一期)-施工图.pdf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docx招标文件定稿--荔园路一期监理.pdf评标程序附表.pdf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招标文件电子版v1.0.zbs(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委托人: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东莞市常平镇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2.工程地点:东莞市常平镇;3.工程规模:本项目荔园路(一期)北起规划天鹅湖路,南至桩号KO+660处,设计范围内道路全长约660m,城市次干路,双向4车道,道路红线宽度30m,设计车速30km/h;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9580556.42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以经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总和29580556.42元为计费额,暂定监理酬金为¥元(大写:),最终监理酬金以监理范围内各施工标段经相关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总和为计费基数(计费额),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标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作为监理服务收费执行的依据。]包括:1.监理酬金:人民币元。2.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年月日始,至20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至保修期满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至保修期满止。[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总监理服务期为暂定36个月。其中,施工期暂定12个月(自委托人发出《监理进场通知书》中要求的进场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暂定24个月,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期限以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广深科创走廊东部产城轴科创孵化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荔园路(一期)各工程标段承包合同中的工期和质量责任期为准,上述监理服务期限不包括监理人的前期准备时间。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东莞市常平镇。3.本合同一式十四份,委托人六份,监理人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交建设主管部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各一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523000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50971465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