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2N73761240720261201
二、合同名称: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6-C2-240137-GXHT
四、项目名称: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新县下雷镇人民政府 地 址:广西大新县下雷镇镇南街1号 联系方式:0771-3783199 供应商(乙方):广西大新二建建设工程公司 地 址: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88-1号坛隆新郡1号楼#01号房 联系方式:150771443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36926.47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1.危房拆除工程;2.新建两栋建筑面积156平方米(长13米、宽12米、高7米)、建筑层数为地上2层的商铺;3.配套水电、消防安装。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莫佳芬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31550574 2.合同金额(元):636926.47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施工合同--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pdf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大新县下雷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广西大新二建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9月29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新县下雷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广西大新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村集体经济沿街商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工程内容:1.危房拆除工程;2.新建1栋建筑面积335.9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2层半的商铺,具体尺寸按设计图纸)。3.配套水电、消防安装。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大新县2026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竣工日期:2026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人民币)¥:636926.47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9月29日合同订立地点:本电子合同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签订,纸质合同在大新县下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大新县下雷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广西大新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公章)地址:大新县下雷镇镇南街1号地址: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88-1号坛隆新郡1号楼#01号房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签字或盖章)电话:0771-3621166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账号:1672012040000152邮政编号:邮政编号:53230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5天后提供一式二份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林志锋职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7.1姓名:莫佳芬职务: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承诺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预算员到现场监督、组织施工。如有变更,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完备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承包人人独自承担。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竞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于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待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日内予以批复。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13.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3.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13.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崇左仲裁委员会仲裁。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17.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17.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与调整*23.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