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承担本次稻谷竞价采购交易会组织工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与地点1.交易时间:2026年9月30日上午10:302.报到时间:交易开始之前3. 现场交易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大厦三楼交易大厅,参加交易的会员企业也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参加交易。

二、交易数量与质量本次计划采购2026年产中晚籼稻3458吨。质量标准为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具体详见清单。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进行增扣量处理。联系人:谢卫       电话:13965046216

三、交易资格与资金原全国政策性粮食交易统一平台的会员无需再进行报到,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加交易。未注册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企业需按中国粮食网公布所需报名资料(点此查看http://www.cereal.com.cn/html/2018/ax21536310132751.html)到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报名取得会员号和密码后方可参加交易。委托方和参加交易的会员须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注明“鑫隆稻谷采购保证金”。请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绑定的账户,避免因资金无法到账而影响参与交易。收款单位名称: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账号:2033 4140 0101 0000 0260 8312、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账号:5200 5068 3601 0000 02

四、交易程序与费用本次交易采用现场及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对委托的采购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参加交易的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具体方法:点击“请登录”→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交易→安徽市场,选择相应专场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减报价。粮食竞价交易价格为买方仓口交货价,仓口汽车板散装交货。

五、交割、验收与结算本次交易通过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结算,合同履约时间为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1月14日。中标方为贸易企业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应开具自产自销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发票不合规、存在瑕疵,经税务核查导致委托方产生损失,委托方有权向中标方追偿。

六、联系方式电话:0551-62288842 、62288811、62288850;

七、其他  参加本次交易会的会员须认真查阅附件部分的交易细则及清单,一经参与交易即视同认可并须切实履行。附件:1、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稻谷竞价采购交易清单.xls2、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稻谷竞价采购交易细则.docx3、新版地方储备交易系统使用指南.docx4、地方储备交易系统网银出入金操作指南.docx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2026年9月29日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稻谷竞价采购交易清单标的号委托收储企业实际存储库点仓号等级品种数量(吨)生产年度包装方式出糙率(%)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备注合计:3458MYLCG2026093001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合肥直属库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指定仓号入仓三等及以上中晚籼稻11532026散装≥75≤13.5≤1正常开具自产自销的免税普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MYLCG2026093002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合肥直属库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指定仓号入仓三等及以上中晚籼稻11532026散装≥75≤13.5≤1正常开具自产自销的免税普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MYLCG2026093003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合肥直属库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指定仓号入仓三等及以上中晚籼稻11522026散装≥75≤13.5≤1正常开具自产自销的免税普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稻谷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承担本次稻谷竞价采购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委托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买方代表,具体负责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卖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委托方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供《采购委托书》、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并缴纳保证金。第五条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方和交易客户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汇款时应按公告要求注明信息并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交易。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收款单位名称: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账号:203341400101000002608312、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账号:520050683601000002第六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在中国粮食网(www.cereal.com.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www.grainmarket.com.cn)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第八条现场交易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大厦三楼交易大厅,参加交易的会员企业也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参加交易。第九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第十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二条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粮食竞价交易价格为买方仓口交货价,仓口汽车板散装交货。第十六条本次采购采用现场计算机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招标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第十七条开市后,投标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减报价。第十八条在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十九条投标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条投标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投标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投标人为标的的卖方。第二十二条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双方签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制订的买卖合同。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本次交易履约期详见交易公告。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入库通知单》。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入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入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发货。卖方应按《入库通知单》数量发货,发货完毕后,双方签订《验收确认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手续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第二十五条卖方应提前与承储库点协商入库事宜。卖方应均衡发货,日到货量应小于买方日入库能力,由于没有按预约要求执行,造成货物滞留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承储库点应与卖方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交割工作。第二十六条粮食到库后,双方共同进行检斤验质。质量依据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数量以买方承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次招标质量规定的货物买方拒收,并由卖方自行负责处理以及承担相应后果。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进行增扣量处理。第二十七条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等额的销售发票给买方后,双方签署统一格式的《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该批货物交割完毕。第二十八条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调解。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通过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结算。中标方为贸易企业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应开具自产自销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发票不合规、存在瑕疵,经税务核查导致委托方产生损失,委托方有权向中标方追偿。第三十条货款支付程序为:履约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签署《验收确认单》并报送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第三十一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0.8‰向中标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三十二条中标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相关手续申请退回,经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第三十三条合同执行完毕后,双方凭《验收确认单》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申请退回保证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退回保证金。第七章违约处罚第三十四条交易成交后,买方收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拒绝支付货款,视为买方违约,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