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WZB(2026)Z-317
二、项目名称:第十三师新星市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JWZB(2026)Z-317国瑞沃德(北京)低碳经济技术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7门13层12B01总价:1936900(元)-85.33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第十三师新星市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项目第十三师新星市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项目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实地节能降碳诊断,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编制《第十三师新星市重点用能企业能碳摸底报告》(一企一策);在摸底基础上汇总分析全市节能降碳潜力,分行业、分领域评估潜力空间,编制《第十三师新星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碳潜力分析报告》,为碳排放预算编制提供数据支撑;(具体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1)完整性:交付成果齐全,包含本采购需求所列全部报告及附件材料,报告格式规范、章节完整。(2)合规性:核算方法符合国家碳排放核算指南及相关标准(GB/T 32150等),政策引用准确有效。(3)数据质量可靠性:数据来源可溯、计算准确,一企一策报告应对接企业实际生产数据,潜力分析报告应量化潜力值;(4)实用性:提出的路径、方案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第十三师新星市实际,重点项目清单应具备实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成果提交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止。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服务质量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学伟,王光军,刘为芳,依沙克·塔依尔,任雄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249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第十三师新星市黄田农场教导旅东路370号 联系方式:166090204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密市天山北路35号京龙大厦7楼 联系方式:1328902818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李明电 话:132890281824.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 称: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地 址:第十三师新星市传 真:联 系 人: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902-25656821 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745.9K
四、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位名称)的第十三师新星市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十三师新星市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国瑞沃德(北京)低碳经济技术中心(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7人,营业收入为1338.64万元,资产总额为726.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公章):国瑞沃德(北京)低碳经济技术中心日期:2026年9月23日说明:1.重要提示: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函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及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提交要求,否则,因填写或提交等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册一登录一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企业名称:国瑞沃德(北京)低碳经济技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2554859634A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所属门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成立日期2010年05月06日行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实施扶持的部门: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扶持政策日期:2016年01月01日戛受扶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8493元实施扶持的部门: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扶持政策日期:2017年01月01日享受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高受扶持政策内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8492.78元附件1:(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如下: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按采购文件所属行业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