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潮海街道河南杨头村120平方米网点房出租项目成交公示项目编号:QD_JTZC_A26090067流转方式:产权类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3 年 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登记日期2026-09-02 16:43:34所有权人交易面积/数量120.00000 平方米项目描述项目位于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河南杨头村,靠近河南杨头社区,面积12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年付。基本用途流转用途其他承包权人权属类型集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否委托方信息 单位名称/姓名联系人倪经理联系电话被委托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标的信息 项目位于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河南杨头村,靠近河南杨头社区,面积12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年付。---001标的编号001流转期限3年标的描述项目位于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河南杨头村,靠近河南杨头社区,面积120平方米,租期3年,租金年付。交易面积/数量120.00000 平方米保证金60600.00 元报名时间2026-09-14 09:00:00 ~ 2026-09-24 16:30:00报名地点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联系人倪经理联系电话0532-66715986交易方式自由竞价正向竞价时间2026-09-28 10:00:00 ~ 2026-09-28 15:00:00四至东至: 房屋边界 西至: 房屋边界 南至: 南杨头小区 北至: 马路是否允许跟价是出价延时120 秒总价180000.00 元加价幅度500.00 元/年是否收取服务费是价款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付款期限要求分期支付方式年付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流转交易条件①本项目租期为3年,租金年付。 ②本项目相同价格下,原租赁户享有优先租赁权。 ③意向方在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做到全面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项目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状况及瑕疵,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成交方后,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签订合同,超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约,否则将承担因延误签约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一切不利后果,成交方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给委托方。 ④依据《青岛市禁止村干部承揽或插手本村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村干部(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社区或村“两委”成员、居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承揽或插手本村集体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 ⑤其他具体事项以合同签订为准。意向方资格条件其他披露事项无其他影响流转交易的事项披露交易情况成功成交日期2026-09-28成交人吕欣欣成交金额60000.00元补充说明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方式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60600.00元交纳开始时间要求报名开始时间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报名结束时间前,以系统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保证金交纳账号账户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户保证金处置方式1、信息披露期满,保证金转为竞买保证金。 2、竞价完成后,未成交的意向方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若报名该项目的所有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出价,青岛产权交易所将从保证金中扣除您应付的交易服务费。 3、成交的意向方应交纳给转让方的履约保证金交纳完毕后,青岛产权交易所扣除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4、未尽事项,详见 < > 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 交易提示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更多信息请点击即墨区潮海街道河南杨头村120平方米网点房出租项目成交公示查看青产交〔2024〕1号关于修订《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及所属公司:为规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经青岛产权交易所支委会研究同意,对《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日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青交所[2015]4号、2024年第1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内进行的各类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产交所内进行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司法拍卖和变卖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按司法拍卖和变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各方当事人(或交易当事人),是指交易委托方(各类产权、资产、权益资产(用能(煤)权、债权)转让业务的转让方、企业增资业务的增资方以及租赁业务的招租方)、意向方(通过产交所交易系统注册并报名的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等)、成交方(通过产交所交易系统竞价确定的受让方、承租方或企业增资项目确定的投资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由意向方或成交方向产交所交纳的交易资金,由产交所依照本办法保管、处置,在其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本办法未作特别说明,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涵义相同。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置第五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2-的原则。第六条委托方可依据本办法在提出交易委托时,向产交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明确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产交所应在交易信息公告中予以披露。第七条意向方应在交易信息公告规定期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合格意向方资格。第八条交纳交易保证金须通过意向方账户转账或由意向方存入产交所指定账户,产交所不接收支票或现金。组成联合体的意向方,交易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内各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交纳或由联合体内最大出资比例一方全额交纳。联合体内各方分别交纳时,任一方未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该联合体及该联合体内各方,均不具备合格意向方资格。第九条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允许第三方代付,意向方为非自然人的,因意向方账户查封、意向方无对公账户等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公司法人主体的负责人代付交易保证金,意向方应出具委托付款说明。第十条交易保证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第三章保证金的结算第十一条产交所设立专用结算账户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服务,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和交易当事人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3产交所不必向任何交易当事人支付因对于该保证金的保管、扣留等(包括但不限于该保证金或该次交易涉讼或非讼调解期间、该保证金或交易价款结算的合理期间或其他合理保管、处置期间)而产生的利息。第十二条产交所应按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全额返还交纳方。(一)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成交方已另行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在成交方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二)意向方未被确定为成交方,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在确定成交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三)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能在通过交易系统操作退出的,应在意向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形式明确表示退出交易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四)交易中止时,未涉及交易中止事项的意向方,产交所应在交易中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五)交易终结时,未涉及交易终结事项的意向方,产交所应在交易终结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第十三条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交所应及时通知-4-各相关意向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在产交所通知限定时间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合格意向方资格。第十四条产交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意向方账户。第四章保证金的处置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的,信息披露期满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的结算、处置,适用本办法。对于竞价保证金的保管、处置方式,交易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交易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的,信息披露期满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拍卖或招投标保证金,或由接受拍卖或招投标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相关交易主体另行约定保证金处置方式。在此期间,产交所对于该保证金的保管、处置,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在成交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第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以致影响交易项目继续进行时,产交所可扣留意向方或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一)意向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和产交所损失的;(二)意向方利用获取的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5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三)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四)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均不应价的;(五)意向方在被确定为成交方后不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的;(六)意向方在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七)交易信息公告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八)其他使得产交所或委托方因意向方或成交方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形。第十九条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情形时,产交所应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意向方或成交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意向方或成交方应付交易服务费按照产交所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以扣除保证金为限,产交所不再另行向意向方或成交方追缴。第二十条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情形时,委托方可根据本办法及交易信息公告或交易文件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就保证金(产交所优先扣除意向方或成交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向意向方或成交方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相关意向方或成交方仍须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在扣除意向方或成交方应付的交易-6-服务费及赔偿相关利益受损害方后的余额,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返还意向方或成交方。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就保证金主张损失赔偿的,视为不主张损失赔偿,产交所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扣除意向方或成交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保证金返还意向方或成交方。委托方主张损失赔偿的,委托方与意向方或成交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应达成一致意见,产交所按书面一致意见处置所扣留保证金。委托方与意向方或成交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产交所可组织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交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菜要区欢迎光临零牌*福1011100喜111181011:8110:80米11泰00海十0湖施西naon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