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项目供货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CZ-2608061397-263515
四、项目名称: 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方式:0718-8254860供应商(乙方):浙江苏可安药业有限公司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长福杭路829号联系方式:0571-56091200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乙胺吡嗪利福异烟片(II)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631760片主要标的单价:1550118.2合同金额: 155.01182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09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8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合同.pdf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项目供货合同需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方:浙江苏可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9月28日
一、合同基本条款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货物需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浙江苏可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它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2.制定“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药品供货要求双方根据“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确认的货物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1.药品品种、规格包装、数量、金额如下: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单价(元)数量小计(元)乙胺吡嗪利福异烟片(I)(简称小FDC-HRZE)H37.5mg,R75mg,Z200mg,E137.5mg(60片/盒,200盒/件)0.951631760片(27196盒)1550172.00折让53.8合计1550118.202.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伍万零壹佰壹拾捌元贰角整(¥1550118.20)以上货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价格为到达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仓库的入库价格。包含产品费、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伴随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三、合同文件1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采购项目名称: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抗结核药品(小FDC-HRZE)采购项目2.拟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3.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四、技术资料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以下资料:(1)所供产品制造商的所有批号质量检验报告。(2)所供产品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其中一个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42
五、质量保证1.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向需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2.在药品运往项目实施地点以前,供方除在所供产品制造商自己的检验部门对每个生产批号的产品进行检验外,还必须向省级以上药检所提出申请,对每种产品的一个生产批号的产品进行抽检,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3.供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现场验收合格之后18个月。如需方不能及时通过验收,最长不超过自到货之日起1个月。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发生问题,供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3.1退货处理:供方应退回需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物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2更换货物:由供方承担因此所发生的直接费用;3.3贬值处理;4.药品提交给需方后,需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向当地省级药检所提出申请,对每个生产批号的产品进行抽检(不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对这次交货的每批产品均进行抽检。抽样、检验所需费用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六、发运、包装及运输1.发送货物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药品详细情况(必须含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和有效期等指标)、发票和制造商对每批号产品的检测报告书;供货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向需方提供每种药品其中一个批号的省级以上药检所检测报告书。22.运杂费由供方承担。3.药品在运输中因包装不善造成的破损、丢失等均由供方承担责任。
七、验收1.供方交货后,需方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对货物数量、规格、包装、有效期和检测报告书等进行验收,出具整体验收报告。
八、交货期及交货方式1.交货期: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货需求及时供货,供方在收到需方采购清单后30日内完成供货,提供的药品为供货日期前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运输方式不限。912.交货地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抗结核病药品采购资金,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2.付款时间: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付款系统开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购方收到货物后凭验收报告30天内按发票金额付出货款到达供方指定账户。
十、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应该承担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0.3%/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后,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本合同内未交付部分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视为未交货。2、若供方没有在需方提出更换、退货后24小时内予以办理,视为供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药品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3、若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需方被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时,需方可就产生的全部损失向供方追偿,追偿时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供方承担。
十
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4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
二、法律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
十
四、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贰份,供方贰份。4本页无正文需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疾病预供方:浙江苏可安药业有限公司防控制中心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196号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长福杭路829号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李思敏电话:0718-8242425电话:0571-56091200传真传真:0571-56091201邮政编码:445000邮政编码:31122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北支行账号:账号:371466732439税号税号:91330100566970364L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