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立医院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1000000202602000375A_001
二、合同名称: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1000000202602000375
四、采购项目名称: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威海市立医院地址:威海市和平路70号联系方式:0631-5208603供应商(乙方):威海岑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世昌大道202号翠竹园11-3联系方式:1560630777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视频监控设备 /174.589574.5895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威海市立医院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2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28
九、其他补充事宜:173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pdf合同编号:WHSLYYZBB2026-173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合同编号:SDGP371000000202602000375A_001计划编号:37100000040400820260041采购人:威海市立医院供应商:威海岑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采购人(全称):威海市立医院供应商(全称):威海岑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SDGP371000000202602000375)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及专网改造。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供货内容:根据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临港院区监控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需增设11部人脸识别监控系统;且临港院区监控系统未设置专网,与设备网共用,为防止医院内部隐私视频泄露,需要将内外网分离,设置专网专用,并与院内现有监控系统对接。具体监控设备及改造所需设备等详见附件《报价明细表》。
二、供货期及地点1、供货完毕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质量标准及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及采购文件要求。2、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4、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质保5年。6、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7、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8、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肆万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整(¥745895.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3、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辅材、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保险、税金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各种费用。4、本合同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邹辉。
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元;财政专户资金:/元;自筹资金:745895.00元。
七、付款1、付款方式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第二次付款:供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采购人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三次付款: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满二年一次性付清。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合同款。未能通过验收的,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还。2、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3、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供应商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
八、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1、本合同为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供应商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2、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设备,采购人应在发现和应当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供应商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负责处理。3、采购人应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4、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5、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4)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5)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供应商24小时内负责处理。6、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供应商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7、标的物所有权自卸货完毕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
九、双方责任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采购人收货代表:吕越峰,联系电话:0631-5560110。供应商交货代表:邹辉,联系电话:15606313159。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2、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5、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6、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7、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8、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10、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11、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1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3、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十
一、违约与赔偿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1)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3)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4、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5、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