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52260125581713123962882026001403
二、合同名称: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GZSF2026-1014
四、项目名称: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凯里市人民政府鸭塘街道办事处地 址:凯里市鸭塘街道月塘大街附1号联系方式:15186804820供应商(乙方):贵州中正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国际商贸城三期B区40幢15层15-11号联系方式:0855-8227699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77752.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付扩执业证书信息:贵25220162017016042.合同金额(元):977752.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项目编号:P52260120260009ZP001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采购人(甲方):里市人民政府鸭塘街道办事处供应商(乙方):贵州中正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9月15日说明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和通用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采购人(简称甲方):凯里市人民政府鸭塘街道办事处统一信用代码:11522601009755848T住所:凯里市银桂大道70号1栋法定代表人:龙韬联系方式:13765526552供应商(简称乙方):贵州中正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C9YBOF5Y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国际商贸城三期B区40幢15层15-11号法定代表人:熊鹰联系方式:18608550303甲、乙双方根据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项目编号:P52260120260009ZP001)采购招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凯里市小高山人畜饮水农田灌溉保障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凯里市小高山区域甲方指定地点。3.批复文号:4.资金来源:15.工程内容: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管道)及安装,具体施工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实施方案为准.-2-6.建设周期:90日历天,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工期较合同工期提前竣工的,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二、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9月15日。2.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5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含法定节假日),如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则相应顺延影响时长。4.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评合格标准,并达到实施方案及施工规范要求。
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五、合同价款1.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柒仟柒佰伍拾贰元整(¥977752.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支付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价款内容:含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风险费等。
六、竣工验收-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及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后28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返工,并自行承担全部整改、返工费用;整改或返工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因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或返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及完整竣工资料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七、结算方式1.工程款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规发票、项目工程进度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付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1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工程款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已完成施工驻地建设并开始正式施工后,经甲方确认且乙方提交合同总价30%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第二次,乙方完成60%工程(形象)进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第三次,乙方完成90%工程(形象)进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第四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竣工档案资料及结算审核报告、完成结算审计,并按要求交纳合同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累计支付金额以审定结算价为限且不得超过-4-合同总价。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及合法有效的结算审核(计)报告后30日内,支付金额以审定结算价为限且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乙方需按要求交纳合同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该项目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期届满后30日内,乙方应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合格、乙方已完成全部缺陷整改且不存在未履行的维修义务的,甲方应于复检合格后10日内按照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进场无偿整改,达到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八、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责任与义务1.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或委托项目工程所在地村委会)帮助乙方协调工程建设有关事宜。2.监督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及时协调帮助乙方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3.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4.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组织方案、人员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施工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调整,因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符合施工条件的项目场地交付乙方;甲方逾期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5-(二)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进场施工,必须派驻与投标文件一致的项目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核心管理人员驻场开展全面管理工作和技术指导,上述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不按时进场施工或不按要求、技术标准施工,由此造成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落实。4.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必须为参加施工的人员提供安全帽、工作服等防护物品,并督促工人按规定使用。5.因乙方施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所有受害方损失,如甲方因该事故被追责或垫付费用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足额结清农民工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配合甲方按照规定建好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台账,及时提-6-供甲方所需材料。乙方须在本项目开工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甲方备案;(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考勤及工资支付台账;(3)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5)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并收取代付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支付的,除甲方有权直接代付外,乙方还应按欠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乙方不得转包全部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任何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非主体工程,主体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追偿全部损失。
九、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定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竣工验收的,逾期竣工视为违约。乙方应自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届满次日起,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2‰)/日向甲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直至实际完成竣工验收之日止。2、乙方竣工移交的项目工程,在质保期内因质量缺陷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完成无偿整改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并按照该质量缺陷修复所需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甲方应当留存验收通知、验收记录及相关往来文件等资料。4.因甲方项目场地交付拖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工程变更而造成项目延期竣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及延期竣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
一、其他1.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