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自然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直接采购公告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自然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直接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自然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开展直接采购。

二、采购范围 集团公司在用煤矿自然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均为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产品。临涣、芦岭、祁南、青东、信湖、袁店一井6对矿井现有设备投用年限较长,色谱仪等核心部件老化、故障频发,难以满足井下防灭火安全监测预警工作需要。本次直接采购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KSS-200型煤矿自然火灾束管监测系统6套,用于上述老旧设备升级更换。 交货日期:详见各矿技术规格书要求。 交货地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响应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格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响应供应商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二)资质要求:响应供应商必须是生产制造商。具有能够满足技术性能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国家及行业安标管理目录外非强制安标管理的产品除外),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要求。(三)业绩要求:需提供同类物资销售业绩。(四)信誉要求:当期未被列入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用、禁用名单”“黑名单”。(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六)法律法规或响应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本项目采用密封线下递交纸质响应文件(含U盘存储的电子文本)的方式。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时00分,地点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东7楼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密封的线下纸质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0561-4958202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 [ 附件1 ] 1.采购文件.docx [ 附件2 ] 2.六矿煤矿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规格书.zip [ 附件3 ] 3.工业品买卖合同(设备范本)361.docx 合同编号: 工业品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审核编号:乙方(出卖人):签订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技术协议;(3)送货单;(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承诺等);(5)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6)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1.2解释顺序:1.1中合同组成部分互相补充和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存在冲突时,以排列在先的文件为准。但双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明确表示用以修改或取代先前文件内容的条款除外。1.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就技术规范(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检验标准、安装调试、培训、服务要求等)另行达成一致并签署的《技术协议》,自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4所列合同组成部分并非合同成立、生效或履行的必备要件,各合同文件效力以其实际生成并经双方确认的文件为准。第二条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2.1详见附件《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细表》。第三条产品技术规范、质量标准3.1产品所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甲方接受)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3.2质量标准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未明确质量标准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最高者为准,如执行企业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标准的相关资料,需满足技术协议(技术规格书)相应要求;国家规定需要办理“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3C认证”“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的,交货时应随货同行,资证合法有效。3.3乙方保证按合同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没有设计、制造、材料、工艺或其他缺陷,乙方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3.4乙方所供产品,如甲方认为属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重大或较大影响的设备,甲方有权选择根据需要派出监造人员,对设备及其关键部件制造、检验情况进行现场监造。乙方配合甲方做好设备的驻厂监造或设备关键节点访问监造。3.5需特别约定的产品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按技术协议。第四条包装、标记及运输4.1包装:乙方交付的全部产品,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包装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特殊物资以4.4条约定为准。4.2标记: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在产品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做出必要的标记。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对产品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产品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标识标记,并随货提供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4.3运输:乙方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产品运输并按期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杂费由乙方负担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运杂费单独约定的除外)。4.4需特别约定的产品包装、标记及运输要求:按技术协议。第五条产品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5.1乙方依据甲方要求的地点和时间完成产品的交付(交货地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厂矿或指定地点;交货时间:按技术协议。5.2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完成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产品交付完成前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5.3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入库后视为交付完成。5.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推迟交货,但必须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推迟交货不超过2个月且乙方不得收取费用,超过2个月由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5需特别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按技术协议。第六条产品验收、检验与救济方式6.1按本合同第三条关于产品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约定进行验收、检验。6.2发货前,乙方应以在淮北矿业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开具发货单方式向甲方准确通知货物的发运日期、发运方式以及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外形尺寸等基本情况,以便甲方或最终用户做好接收准备。6.3物资验收要求与流程等按照《淮北矿业集团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验收过程中,因交付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外观变形损坏、破损、配件缺失及未达到甲方技术需求等情形,甲方有权选择拒绝接收该货物或者要求乙方负责无偿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更换、补齐,确保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依法赔偿。6.4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实际验收合格数量计算。6.5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技术协议。除因甲方使用不当,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进行退换。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应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后续订单及合同。6.6甲方有权对乙方已交付的产品随机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抽检等不合格的,按照《物资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6.7乙方超合同量(合同有约定除外)供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6.8救济方式。乙方所交付产品在数量、规格、外观、质量、性能或任何其他方面与标准、本合同、技术协议(技术规格书)等不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间内书面回复处理方案。乙方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对书面通知无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救济:(1)甲方退货,同时乙方退还已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检验及其他相关的费用。(2)对于已使用且无法退货的消耗性物资,甲方的使用行为不视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或降价等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更换整个有瑕疵的零件(部件),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零件更换,乙方承担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对更换产品按本合同6.5条约定的质保期重新计算。(4)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6.9需特别约定的产品验收、检验与救济方式:按技术协议。第七条结算方式7.1结算方式:此处可据实选择361承兑、次月361承兑、现汇等。如:“发票入账次月起第3个月支付30%,第11个月支付60%,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异议支付10%质保金,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未能解决,质保金不予支付。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第八条违约责任8.1延迟交货。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物总金额的1‰违约金,未按期交付超过30日以上的,视为拒不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8.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8.3需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产品须符合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安标中心(MA)最新发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且与安标中心认证备案的技术文件(含技术参数、结构设计、关键部件清单等)完全一致;严禁未经安标中心书面批准,擅自变更任何影响安标认证有效性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调整、关键部件替换、结构设计修改、材料变更等)。若发生上述擅自变更行为,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合规处罚、合同违约及买方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均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所持本合同项下物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3C认证”“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出现被暂停、被吊销、有效期届满等失效情形,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办、补办证件等)。出卖人提出的补救措施无法满足买受人生产需求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同意按照《物资采购廉洁合同》约定和《物资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知识产权9.1乙方须保证甲方及最终用户使用产品、服务等任何部分不侵犯第三方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设计等方面的合法权利,与该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条产品服务与保证10.1产品服务。乙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甲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出入许可等。10.2保证10.2.1履约保证。(打“√”)产品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元,保证金的担保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待合同履行完毕无违约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打“√”)产品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10.2.2扣款保证。本合同约定违约金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款,甲方有权从乙方任意一笔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现金补足。10.3需特别约定的产品服务与保证:按技术协议。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变更、解除11.1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1.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乙方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1.3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解除:(1)乙方因违反甲方《物资采购廉洁合同》约定事项和《物资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事项被停用、禁用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技术要求);(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