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2026-09-25 22:41 信息来源: 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项目编号:TYGCZB2026-057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1喀什东建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机电科技产业园(四期)综合楼四楼 D18 办公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投标总价:1101091.53(元)85.0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1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建设小食堂、小文化活动室、小图书室。(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60天(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王华新26523239289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荣晖,雷雅帆,杜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办价格〔2015〕299 号,取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结算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566.1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方式:187998898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玉吉米力克社区5组016号2层B002-05号联系方式:193007550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涛、杨蒙蒙、田释月电 话:19300755099附件信息: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定稿).docx824.1K中小企业声明函92.6K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2026年“五小”工程磋商文件(项目编号:TYGCZB2026-057)第一册采购人:中共喀什市委组织部(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六年九月目录第1章供应商须知3一总则3二磋商文件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5四响应文件的递交6五开标及评标(磋商)7六确定中标9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111开标一览表122磋商申请、附录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54磋商保证金175、项目管理机构186资格审查资料217中小企业声明函25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26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610技术部分27第3章投标邀请29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1第5章采购需求36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8第7章合同46第1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未提供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3.1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磋商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2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不单独列计);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成员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册第3章投标邀请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7章合同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本项目同时执行财库〔2022〕35号、市监认证〔2019〕61号绿色建材相关政策,具体要求详见本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条款。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公告一经发出即视为潜在供应商已知晓该澄清或修改内容。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3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内容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供不围标串标承诺书。该证明文件同不围标串标承诺书均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部分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2供应商应按有关要求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11.3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磋商保证金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12.3.2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12.4投标人需将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放入响应文件内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2.6.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2.6.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6.3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2.6.4政府采购保函不予退回。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