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萧山区江寺小学躺睡课桌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2026-09-25 05:43 信息来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省份:浙江省

一、项目编号:330109262200390000007-JSXX-KX2026-0901

二、项目名称:萧山区江寺小学躺睡课桌椅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1单价:520(元),总价:624000(元)浙江竑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78.11

四、主要标的信息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1萧山区江寺小学躺睡课桌椅采购萧山区江寺小学躺睡课桌椅采购恩留桌子型号:YY-001椅子型号:YY-002120052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闻晓黎,胡淑贞,陈佳艳,华民,吴望蛟(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10%;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212.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萧山区江寺小学地址: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家桥路11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吴望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2716806质疑联系人:徐锦剑质疑联系方式:0571-827167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山阴路869号绿创中心15楼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俞斌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735346021质疑联系人:徐新宇质疑联系方式:1915777652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传真:联系人:朱老师监督投诉电话:0571-87800218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148.8K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萧山区江寺小学)的萧山区江寺小学躺睡课桌椅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手摇升降午休躺睡课桌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业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3人,营业收入为4219万元,资产总额为2976万元,属于②(小型企业);2.(手摇升降午休课桌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业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3人,营业收入为4219万元,资产总额为2976万元,属于②(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竑智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09月25日注:1、应按本格式和要求填写。其中,标的名称和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规定的要求填写,不得缺漏(声明函格式内容中已填写的,无需改动);标记“①”处填写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结合所填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种企业类型中的其中一种在标记“②”处填写。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