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 合同编号: CZ2026-1224 合同名称: 南沙区公办中小学校、区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26学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签署时间: 2026-09-24 00:00:00 采购人名称: 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 合同金额: 857175.000000 价格币种代码: 人民币 金额单位: 元 价款形式代码: 金额 优惠率或其它类型合同价格:

一、合同编号CZ2026-1224

二、合同名称南沙区公办中小学校、区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26学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CZ2026-1224

四、项目名称南沙区公办中小学校、区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26学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地址:广州市南沙大岗镇越山路134号联系方式:13316298099供应商(乙方): 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韵路18号302房联系方式:020-3468767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2026学年安保服务集中采购项目1(项)857,175.00857,175.00合同金额: 857,175.00元,大写金额:捌拾伍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10月01日至2027年08月31日履约地点:南沙区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2026年09月25日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计划编号:440115-2026-03738项目编号:CZ2026-1224项目名称:南沙区公办中小学校、区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26学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1甲方: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电话:020-84935579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越山路乙方: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20-34687677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韵路18号302房根据南沙区公办中小学校、区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2026学年安保服务采购项目(广州市南沙大岗中学)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857175.00元)。

二、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配置保安员15人,服务期内提供不少于34140个服务工时(平均每人2276个工时),负责日常门岗执勤、巡查、安全防范、安全检查、消防、监控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协助甲方实施各类应急安全防控;协助甲方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扰乱安全工作的犯罪行为,特殊情况下协助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合同附件1《采购需求书》;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合同附件1《采购需求书》;

四、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委托服务期间自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

五、服务费内容甲方支付给乙方方的服务费已包含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2(一)乙方须确保派驻学校服务的保安员的福利待遇,用于人工待遇的人员经费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96%【包含服务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福利补贴、绩效奖金、加班费、高温费、工会费及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费用(乙方为派驻学校服务的保安员购买广州市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购置从事保安工作必备的统一的服装、器械等装备费用;(三)保安员病重或因公致伤、残、死亡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四)保安员与乙方因产生劳动争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五)保安员持证培训、日常培训等;(六)乙方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及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全部费用。服务期内,中标价固定不作调整;但遇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强制性政策调整(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公积金费率强制上调),双方可按政策规定据实协商调整,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六、付款方式服务费分3期支付:(一)第一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二)第二期:于2027年2月支付合同总额的50%;(三)第三期:余款待项目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上述采购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服务工作量实际情况据实结算,甲方有权结合合同整体履约验收情况,对本合同全部履约事项进行审计清算确认后,再行支付剩余合同尾款。实际支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支付手续前提供正式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甲方收到相关材料(含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因乙方延迟提供材料,甲方有权延迟办理支付手续。

七、服务履约监管1.区教育局和服务学校将对安保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并积极推进部门联合督查、纪检监察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强化对乙方的服务分级履约监管,监管中查实无证上岗、3人证不符、长期空岗脱岗、台账造假、隐瞒安全隐患等行为,实行发现一起、整改一起、追责一起、通报全区。2.乙方未按服务学校要求及时调换不合格人员或更换人员仍不合格的,服务学校有权扣除合同总额5%、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每季度安保培训、每月防暴应急演练、每学期联合学校开展实战演练,须留存签到表、课件、影像资料、演练评估记录等,作为考核依据;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的,扣分和扣减相应费用。4.乙方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甲方和服务学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与处罚直至与乙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5.甲方有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无条件配合。6.乙方应保持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管理团队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乙方须在原岗位人员正式离职前安排新的管理人员接手相关岗位工作,确保工作交接平稳。

八、服务验收以学校为单位每月对乙方进行服务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分“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差(70分(不含)以下)”,当考核结果为中,则扣除当月服务费1%;考核结果为差,则扣除当月服务费5%;如考核结果为良或以下的自考核结果出来后20天内作出整改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差的在扣除应扣费用后,甲方按合同条款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每月10号前将上月考核表和履职报告送相关使用部门审核,作为结算依据。考核内容参照附件《服务质量验收报告》/《服务质量月度考核表》,服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修订。

九、保密1、乙方应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行政信息、服务场所相关信息等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一切相关信息。前述信息载体或者介质上有无注明“保密”字样不影响该信息成立本条款保护对象。)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在双方约定用途外使用该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时候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双方的关联机构。3、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保密协议。4、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学校有权依法单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被公安机关作出保安服务相关行政处罚,或《保安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2.因管理缺位、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校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3.拖欠、克扣保安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引发群体性信访、投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4.派驻保安员、消防控制设备值班人员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名顶替,或岗位长期(超过10天)缺岗、空岗,经校方书面限期整改后仍未纠正的;5.派驻人员在职期间寻衅滋事、侵害师生权益,或原派驻学校的保安员在离职后到原服务学校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6.一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判定服务不合格,且拒。不落实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7.将本项目服务整体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他人经营,或虚报在岗人员、伪造资料套取财政资金的;8.在采购、履约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9.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甲方及服务学校未公开信息或师生个人信息的;10.未按约定配备、更换符合要求的服装及执勤装备,累计达2次的;11.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合同约定及校园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员撤离、工作交接、资料移交等,保障校园安保平稳过渡;在招到新的乙方后,设置不少于15天平稳交接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安保人员同步在岗值守、点位对接、台账移交、应急流程交接,严防出现校园安保真空。服务学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扣除服务费。5(二)乙方不得将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服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服务学校支付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三)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服务学校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学校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服务学校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五)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服务学校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服务学校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服务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因乙方违约导致服务学校解除合同的,服务学校尚未支付的合同费用无需支付,已支付但未履行部分的费用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服务学校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服务学校仍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服务学校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服务商成本、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还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服务学校原因解除合同的,服务学校需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

十

一、履约保证金(一)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供。(二)收取比例:合同总价的5%。(三)方式:银行转账。(四)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验收后,若乙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