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2026年9月-42(火运3500大卡)竞价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2026年9月-42(火运3500大卡)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111808-202609-434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1,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站 4. 交货日期:2026-10-03 至 2026-10-31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 在卖方将合同约定的数量全部供应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并没有异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价格以全部货物经买方验收后核准价格为准,经买、卖双方确认,由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将煤款汇入卖方账户。2. 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买方实际发生为准。3.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视情况可选择):网银支付、银行转账、承兑汇票。4. 付款账号:合同签订账户。。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dtrlcg.com/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26 10:56:32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500 <2,000 干燥基全硫St,d % ≤ 0.8 > 2.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干燥基灰分Ad % ≤16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50 灰熔点(ST)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注意: 1、郑重提醒必须确保有火车运力,否则禁止报价,一旦不能完成合同,不仅需按约定扣罚保证金,还存在账户被冻结的风险。 2、严禁同一法人、同一联系人、同一联系方式、同一IP地址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同一次竞价(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如发现此类情形则不予选中,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3、针对大同物流中心管内站台发运的火车煤,我公司享有铁路运费优惠政策。贸易商竞价成功后,须与我公司另行签订运费差额缴纳协议,将对应的运费优惠款项缴至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我公司统一划转至大同物流中心。年度结算时,若我公司完成与大同物流中心约定的运输总量,大同物流中心将该笔运费差额金退还我公司,再由我公司返还给对应贸易商;若我公司未完成约定运量,则需贸易商向大同物流中心补缴已享受的运费优惠差额。贸易商补缴完毕后,大同物流中心将我公司缴纳的运费差额金一次性退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退款后再返还贸易商。(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6年10月03日至2026年10月31日 3、 到站:沙岭子站 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当发热量(Qnet,ar)低于2000千卡/千克,硫分(St,d)高于2.5%,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拒收,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煤中不得夹带煤泥、铁、木、石块等杂物,煤质均匀,不得出现质量不一致现象,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要求 1. 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卖方伪造铁路货票、铁路运票、增值税发票等票据,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 卖方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均衡发运,每次发运前必须征得买方同意,未经买方同意,造成车站压车,每次考核50吨至100吨。对于未经买方许可而擅自发运,造成压车且被铁路部门调卸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卖方必须确保来煤流动性正常,因卖方煤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正常接卸,经双方共同确认,每延误1小时考核卖方30吨。情节严重,无法继续卸车,将对来煤进行调卸,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5. 每年度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卖方必须确保在车厢内提前喷洒足量的防冻液,确保到达买方区域后接卸正常。由于喷洒防冻液不及时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冻煤到达买方区域后接卸困难、影响接卸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对卖方进行0.5吨/车至5吨/车的扣吨处罚,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装整改,并增加50吨至100吨的扣吨考核。 6. 当买方发现来煤煤质有分层、铺底、掺假、作假等影响煤质的情况时,可依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制度,有权对来煤按批次进行考核。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 2. 卖方所供电煤严禁出现煤湿粘、煤泥量大、煤粒度过大等情况,要满足买方生产要求。买方有权对不满足要求的来煤批次,视实际情况给予0.5吨/车至5吨/车的扣吨处罚,情节恶劣者停止其供煤资格,损失由卖方承担。 3. 如卖方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须在供应煤炭到达买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四)合同价格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烟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标准为3500千卡/千克及以上,验收热值大于等于3500千卡/千克时,按照中选的单卡价据实结算;验收热值大于等于3300千卡/千克且小于3500千卡/千克时,自3500千卡/千克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0.231元/吨;验收热值小于3300千卡/千克时,自3300千卡/千克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扣0.308元/吨,分段累计扣除,煤款扣到零为止。2、烟煤的干燥基硫分标准为0.8%及以下,干燥基硫分大于0.8%小于等于1.2%,超出部分每0.01%扣0.15元/吨,干燥基硫分超过1.2%,超出部分每0.01%扣0.5元/吨,分段累计扣除,煤款扣到零为止。 3、干燥基灰分≥16%,结算价格在合同约定价基础上扣1元/吨。(干燥基灰分小于16%不考核)。 4、煤质化验指标采用合同周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 。5、供货时间以国铁货票发货日期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五)结算及付款 1. 在卖方将合同约定的数量全部供应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并没有异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价格以全部货物经买方验收后核准价格为准,经买、卖双方确认,由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将煤款汇入卖方账户。 2. 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买方实际发生为准。 3.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视情况可选择):网银支付、银行转账、承兑汇票。 4. 付款账号:合同签订账户。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竞价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1. 卖方报价时,须从公司对公账户向买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电汇支付竞价保证金。买方没有收到卖方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将视卖方自动放弃本次竞价。缴纳保证金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转账。甲方对公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税号(91130700806316389T),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朱家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银行账号(0412041509221004911)。 ①当合同煤量少于0.5万吨(含本数)时,卖方缴纳竞价保证金20万元整。 ②当合同煤量大于0.5万吨时,卖方根据所报数量,需按每吨40元缴纳竞价保证金; ③中选并签订合同后,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④买方须给卖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票据,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后可以每次签合同时重复使用。如果双方确认终止合作,卖方出具买方所开的收据,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将竞价保证金(适用于卖方未中选情形)本金(不计利息)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本金(不计利息)退还给卖方。 2. 卖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由于卖方自身原因,供应量低于当批次合同约定数量时,每少1吨从合同履约保证金或煤款中扣罚40元违约金。 (八)竞价服务费 1. 卖方中选后,需要提前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按照合同量*1元/吨进行缴纳。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信息如下: 竞价服务费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2. 在进行煤款结算时,卖方需足额缴纳采购平台服务费,对于卖方未缴纳服务费及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的,买方有权不予结算。 (九)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卖方中选签合同后,必须具备按照时间进度兑现合同的能力,否则买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并扣除相应合同保证金。 4. 因卖方煤质不符合指标要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