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026372
二、合同名称: 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2026372
四、项目名称: 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级 地 址: 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联系方式:0719-8126088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地 址:茅箭区联系方式:18971921339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主要标的数量:11套主要标的单价:6950300合同金额: 695.03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6年09月23日至2026年11月24日;履约地点:湖北工业职院院内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4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_0001_3-39.pdf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_0001_3-39.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合同文稿2026372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项目技术业务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项目委托方(甲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受托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第1页共37页合同编号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填写说明一大人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天人同活用干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万(委万)伏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公名出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西打云”项下(接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问文代人方”木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开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业事人伸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余款处注明元寺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2页共37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项目技术业务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强项目联系人:薛嘉鑫通讯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电话:0719-8126200电子邮箱:受托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鹏项目联系人:马舒婷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电话:18971921339电子邮箱:18971921339@189.cn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项目(“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1.1技术服务的目标: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综合实训平台以及数字孪生虚拟仿真平台建设。1.2技术服务的内容:建设涵盖操作训练区、装调运维区、编程仿真区、集成创新区、数字孪生平台及综合布线改造六大功能分区的综合性实训平台。1.3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交付。1.4质保期: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二条技术服务时间和地点2.1技术服务地点: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完成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验收。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1)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后15日内完成装饰装修工作;(2)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到货;(3)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4)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交付和验收。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第3页共37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3.1提供技术资料:/。3.2提供工作条件:/。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第四条合同费用4.1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陆佰玖拾伍万零叁佰元整,¥6950300.00元:具体采购清单见附件一。4.2合同总费用由甲方按照以下第(2)方式向乙方支付:(1)一次性支付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2)分期支付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含税金额2085090.00元;设备到货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含税金额278012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含税金额1737575.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正常运行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尾款5%,含税金额347515.00元。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五堰支行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五堰支行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账号:1810000509026008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31713X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电话:0719-86736724.4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第五条保密5.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5.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第4页共37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到书面请求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验收7.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实物交付。7.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二。7.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现场验收。7.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7日内,在项目实施地点组织现场验收。第八条侵权处理8.1如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指控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乙方自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或与甲方共同辩护,并支付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前提条件是甲方:(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2)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配合乙方工作。在甲方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就侵权指控对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上述义务。8.2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担责任:(1)甲方提供的被并入服务成果之中的任何东西,或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东西。(2)甲方修改服务成果。(3)甲方将服务成果与非由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数据、装置或商业方法一起结合、操作或使用,或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发行、操作或使用服务成果。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9.1个人信息种类:;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为: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9.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9.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9.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第5页共37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额赔偿。9.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逾期付费达[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10.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12]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100]%;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第三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以及间接损失或后果性经济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数据属甲方所有,甲方应当负责数据备份,乙方对甲方数据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10.4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若乙方发现甲方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等活动,乙方有权停止技术支持,并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薛嘉鑫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为:0719-8126200,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电子邮箱:/;乙方指定:马舒婷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为:18971921339,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电子邮箱:18971921339@189.cn。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第6页共37页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26166合同编号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2.1发生不可抗力。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