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浔庐[2026]J40201660-01

二、合同名称:庐山市公安局采购一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浔庐[2026]J40201660

四、项目名称:庐山市公安局采购一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庐山市公安局地址:庐山市公安局联系方式:13803555340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联系方式:13767207184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财产保险服务3(辆)¥400.00¥1,200.00PTU警用摩托车:赣G1826警、赣G1827警、赣G1828警购买保险2财产保险服务1(辆)¥2,407.14¥2,407.14赣G906S警车辆购买保险3财产保险服务1(辆)¥3,374.64¥3,374.64赣G65C98车辆购买保险4财产保险服务1(辆)¥2,586.46¥2,586.46赣G68C68车辆购买保险5财产保险服务1(辆)¥3,647.57¥3,647.57赣G86C86车辆购买保险6财产保险服务1(辆)¥3,256.73¥3,256.73赣G2M528车辆购买保险7财产保险服务1(辆)¥2,956.73¥2,956.73赣G022S警车辆购买保险8财产保险服务1(辆)¥2,580.52¥2,580.52赣G10969车辆购买保险9财产保险服务1(辆)¥2,640.05¥2,640.05赣G008S警车辆购买保险合同金额: 24,649.84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捌角肆分履约期限:2026年09月09日至2026年10月08日履约地点:庐山市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合同附件:浔庐[2026]J40201660-01.pdf庐山市公安局2026年09月24日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庐山市公安局采购计划号:浔庐[2026]J40201660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招标编号:浔庐[2026]J40201660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09月08日签订地点:庐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庐山市公安局采购一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编号:浔庐[2026]J40201660)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庐山市公安局采购一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2、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财产保险服务PTU警用摩托车:赣G1826警、赣G1827警、赣G1828警购买保险3辆400.001,200.00财产保险服务赣G906S警车辆购买保险1辆2,407.142,407.14财产保险服务赣G65C98车辆购买保险1辆3,374.643,374.64财产保险服务赣G68C68车辆购买保险1辆2,586.462,586.46财产保险服务赣G86C86车辆购买保险1辆3,647.573,647.57财产保险服务赣G2M528车辆购买保险1辆3,256.733,256.73财产保险服务赣G022S警车辆购买保险1辆2,956.732,956.73财产保险服务赣G10969车辆购买保险1辆2,580.522,580.52财产保险服务赣G008S警车辆购买保险1辆2,640.052,640.05合计¥小写金额:24,649.84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捌角肆分3、服务项目及要求车辆购买保险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6年09月09日至2026年10月08日,共30天。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第1页-5、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元。)(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24,649.84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捌角肆分)。(3)结算方式:期数支付条件款项类别计划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保险生效后支付进度款2026-10-08100%24,649.84元(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6、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获取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3)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保证完成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工作内容。(4)乙方必须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本次服务工作。(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法律规定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7、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本项目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方所有。8、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第2页-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10、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相同的合同标的,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二)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第3页-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7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3、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庐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文件组成(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响应)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成交)通知书。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乙方1(章)签订时间:2026年09月08日签订时间:2026年09月08日签订地点:庐山市签订地点:九江市单位地址:庐山市公安局单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第4页-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徐先胜法定(或授权)代表人:陈棋委托代理人:13803555340委托代理人:陈棋电话:13803555340电话:13767207184电子邮箱:13803555340电子邮箱:13767207184邮政编码:33280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浔中支行账号:1507230129200026050账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邮政编码:332000-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