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MB0X456202026801
二、合同名称:开展五家监管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价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青海机电磋商(服务)2026-031号
四、项目名称:开展五家监管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价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 址:城西区文景街32号国投广场 联系方式:6141587 供应商(乙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 联系方式:1589708679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开展五家监管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价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开展五家监管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价服务项目服务要求:开展五家监管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质量评价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9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服务标准:符合采购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7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后,9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青海国资委财务决算审计合同.pdf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开展省属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XY36-2026-00366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36号国投广场联系方式:0971-6135540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84号恒邦紫荆城3号写字楼联系方式:0971-6105348甲、乙双方根据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检查【青海机电磋商(服务)2026-031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响应文件内容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1.竞争性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3.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5.成交通知书。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1.合同标的:青海省国资委开展五家省属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检查。2.本次检查服务的收费按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金额(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合同价款为包干价,包含乙方为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发生的人员、差旅、食宿及其他一切费用。3.服务期限:2026年9月21日起开始对省属监管企业(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级子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并出具纸质检查报告一式伍份。4.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20日内预付30%检查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各付款节点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发票,乙方未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或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出具检查-2-报告应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支付剩余70%检查费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整改期间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
三、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监管的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级子企业2025年度决算审计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1.重点核查2025年度企业决算审计情况。具体包括:审计机构选聘合规性、审计范围完整性、审计内容全面性、审计证据充分性、报告格式规范性、审计意见恰当性、信息披露准确性、沟通解答及时性和充分性、管理建议书建设性、审计工作时效性等。根据《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质量评价报告初稿。2.延伸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具体包括:(1)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是否及时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是否规范,特别是各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消化;期初数调整是否规范等情况。(2)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财务基础管理、风险防-3-控机制、资产质量效益、财务信息化和财务队伍建设等情况。3.主要工作包括:(1)审阅企业及其子企业决算审计报告及决算相关资料;(2)抽查审计工作底稿,同步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3)向省国资委相关业务部门、被审计企业了解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并取得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意见;(4)对质量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根据《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10月底前完成初步的质量评价报告;(5)根据省国资委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提出专家意见;(6)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审计质量评价报告,并盖章报送省国资委。审计质量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质量、主要问题、有关扣分因素、被评价审计机构和被审计企业主要沟通意见、评分结果、专家签署意见等,其中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需单独列示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履约保证金:无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人员资质及-4-履职情况。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甲方或者任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乙方对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或获取的与甲方及其服务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持续有效,保密-5-期限自保密资料提供或获悉之日起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8乙方不得转包;确需将辅助工作分包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就全部成果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3.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当负责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乙方拒不更正和修改或乙方更正和修改后仍然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遭受的损失、甲方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而承担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6-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履行。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4.本合同双方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下:甲方联系人:常雪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32号1213室电话/传真:0971-6135540:乙方联系人:赵秀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84号恒邦紫荆城3号写字楼电话/传真:0971-61210055.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1.-6.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7.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的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作为送达之日。—8-(以下无正文,为《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开展省属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签名盖章页)甲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时间:2026年9月15日乙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盖章)7F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时间:206年9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发投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或经办人:土合同备案时间: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