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考古研究院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100000202602000905A_001
二、合同名称: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100000202602000905
四、采购项目名称: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济南市考古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号联系方式:13176679235供应商(乙方):大方堂文物保护(山东)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经十东路17301号·联系方式:186152755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1239.98825239.98825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济南市考古研究院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9-2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24
九、其他补充事宜: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合同1.pdf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100000202602000905A_001计划编号:37010000032200620260013采购人:济南市考古研究院供应商:大方堂文物保护(山东)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沃尔德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全称):济南市考古研究院供应商(全称):大方堂文物保护(山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涉及保护修复考古出土漆木器文物共计5件/套,其中元代漆木棺2件、木案1件、周代木构水井2座。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18个月内完成交付。
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符合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玖万玖仟捌佰捌拾贰元伍角(¥2,399,882.5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王锡平。
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2,399,882.5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
七、付款方式☑分期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具备实施条件,进入服务期,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中期验收通过后,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剩余价款。
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报价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服务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
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月日签订。
十
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号签订。
十
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
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采购人: (公章或合同章)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号住所:法定代表人:郭俊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房振委托代理人:电话:67894368电话:传真:053186921869传真: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泉城支行开户银行:账号:000000732004000000472账号:邮政编码:250014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自合同签订日起18个月内完成交付1.3服务内容:济南市考古研究院藏出土漆木器文物抢救性保护修复项目涉及保护修复考古出土漆木器文物共计5件/套,其中元代漆木棺2件、木案1件、周代木构水井2座。具体包括:详见附件2技术要求。1.4服务的进度安排:按采购人制定的计划进行。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项目负责人:王锡平;具体详见附件3项目拟投入人员情况一览表。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为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理协助,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协调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事项等。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需发生的人员、交通、住宿、设备、材料及其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根据项目实施和履约检查需要,经采购人书面通知,采购人有关技术人员可以前往供应商项目实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技术交流或者履约考察。供应商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资料查阅及现场配合条件。双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差旅费用原则上由各自承担;法律法规、采购文件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接待、旅游、娱乐、礼品、礼金或者其他利益。2.6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报价明细表。3.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完成全部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交通、管理、技术、税费、资料制作及提交等全部费用。除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或者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处理;除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或者采购文件明确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外,不因不可抗力当然调整合同价款。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属于依法可以追加采购、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涉及采购项目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不得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变更。依法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应明确新增服务内容、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项。3.3服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具备实施条件,进入服务期,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2.中期验收通过后,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供应商交付发票且采购人具备支付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剩余价款。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未公开的文物信息、文物照片、检测数据、技术资料、研究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依法或者依其性质应当保密的信息,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供应商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复制、公开、发表、传播、对外展示或者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4.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本项目文物、修复过程、修复成果制作宣传材料、论文、案例、展览、公众号文章、网站内容或者其他公开传播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合同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合同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形成的、且属于本项目特定成果的技术报告、修复档案、检测报告、图纸、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数据及其他成果资料,在采购人按照合同支付相应价款后,其依法可以转让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采购人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享有。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