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41101000030422372
五、合同编号:11N41284478720261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法律顾问服务详见附件件1.003000030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人:徐彬 联系电话:8231081 传真:/ 地址:乾安镇鸣凤大街364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社保法律顾问合同.pdf法律顾问合同甲方: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乙方: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工作需要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甲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项目和工作范围(一)非诉法律事务1.对甲方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2.对甲方草拟的法律文书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帮助甲方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3.帮助甲方草拟和修改合同,提供参考意见;4.为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5.根据甲方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6.根据甲方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性函文;7.根据甲方的需要,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8.甲方委托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1/5(二)诉讼法律事务1.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2.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2.法律顾问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法律顾问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并根据甲方的意见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4.法律顾问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与考核1.法律顾问应按照甲方预先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办公。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亦应妥善作出安排,不得怠于履行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职责;2.法律顾问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为法律顾问的服务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2.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法律顾问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2/53.甲方应对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4.甲方应按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薪酬和工作费用;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法律顾问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法律顾问薪酬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第六条工作费用法律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乙方在乾安县行政区域外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据实由甲方承担,乾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由乙方自负。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第七条代理费支付期限:(一)顾问费一年一付,首年的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二)诉讼纠纷案件基础代理费在每个阶段工作开始前支付,风险部分代理费在案件终结后15日内支付。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5(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法律顾问工作延误、失误等导致甲方蒙受损失;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违背事实、捏造证据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法律顾问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薪酬、工作费用或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薪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支付延期利息。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自2026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2止。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4/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递当日视为送达。甲方: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地址: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松原市沿东东路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易志军甲方:乙方:签订时间:2026年9月23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