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530000HT2026193050101 合同名称: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合同 项目编号: 4530000JH202619305 项目名称: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 采购人(甲方):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供应商(乙方): 云南凌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省级 所属行业: 普通高等教育 合同金额: 300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6 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3 代理机构: 云南骏航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205262 中标、成交公告: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零星维修政府采购合同(1).pdf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合同编号:4530000HT2026193050101(系统编号)SFJGXY(2026)141号(自编号,如有)甲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乙方:云南凌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2合同前附表序号内容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保修期:一般维修项目保修期不少于2年,涉及防水施工内容的保修期不少于5年o★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及采购人(使用方)要求,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学校现场实际,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服务效率:项目工程量无论大小、难易,只要采购人安排,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需求任务8小时内要到达现场,水电维修项目和紧急情况要确保2小时内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解决处理。2天内报出维修方案和费用,在方案获得采购人同意后立即开始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和验收。确保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在需要时能够执行采购人的加班要求,达到行业相关要求。★验收标准:供应商应按照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在每道工序完工后,并在隐蔽前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项目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审计结算,按照审计结算结果和结算优惠率计算为准支付供应商所产生的项目费用。★实施地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具体由采购人指定。2结算方式:每个单项维修项目将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审计结算,按照审计结算结果和结算优惠率计算为准支付供应商所产生的项目费用(采购人当次实际付款金额=实际维修维护工程量*审计维修维护工程量单价*(1-供应商所报结算优惠率))。付款方式及进度: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项目款项按照合同金额和造价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一次或多次支付。质量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保函应明2确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中的索赔条件应规定采购人仅需向保函出具机构提供付款请求书即可付款,不得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材料等)o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账户如下:开户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昆明市城北支行开户账号:53050190503600001359履约保证金退还:若在服务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在服务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第2页共11页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N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云南凌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老花铺村129号邮编:650000综兴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徐兴仓经办人:施娜电话:0871-65525005签订日期:丙方(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名称:云南骏航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云时代广场金地6楼邮编:6500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同海方。电话:0871-68215086签订日期:第3页共11页委托方(下称:甲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受托方(下称:乙方):云南凌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园环境提升及校舍零星维修2.项目地点:昆明市大板桥3.项目范围:在服务期限内完成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所涉及到的零星新增、改造及修缮工程、修缮服务和应急维修,主要包括区域内(含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翻新、改造、加装、维修、更换、更新、新增、拆除等工作(具体工程/服务内容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依据图纸和技术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完成。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1、本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每个单体项目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a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c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f不可抗力;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第4页共11页4、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行业技术合格规范,并按施工内容分多次验收合格。
四、合同价款合同金额暂定(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具体以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结果为准。1、以上价格为发包方指定地点装修验收合格的总报价,其价格包含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含成本税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人员工资、保险费、成交服务费等费用。2、本合同的签订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工程量、工程总价进行任何形式的承诺,本条款约定的费用仅为预算金额,若合同期限届满,但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金额未达到前述预算金额,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3、若合同期限未到,但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维修项目工程合同暂定金额使用完毕,该合同即终止,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实际维修金额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预计预算金额前,乙方有义务书面提示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出预算金额导致甲方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主张。
五、工程款:1.工程款支付方式: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款项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或多次支付进度款,每个单项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支付工程款。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户名:云南凌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719155589100002、结算方式:项目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甲方将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审计结算,按照审计结算结果和8%优惠率计算为准支付乙方所产生的项目第5页共11页费用。(审计结算价格即为所完成的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费用体现,包括成本税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人员工资、保险费、成交服务费)。总结算费用若超过300万元,则甲方按300万元支付给乙方即算合同履约完成。3、结算依据(1)计价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标准、云建科[2025]6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的通知;云建科[2025]7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云南省过渡期使用指南》的通知”及相关系统配套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等相关配套计价计量文件;(2)适用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云建科[2025]6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的通知,按表2措施项目费率表,采用费率计算方式;(3)材料价按照《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指导》施工同期计取,《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昆明市价格计算,《昆明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指导》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材料,由甲方、乙方共同询价及定价后进入结算。
六、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项目整体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即(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即小写¥300000.00元:在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项目整体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无息退还。或提供保险保函。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后最后一笔合同款支付完毕前,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项目质保期(贰年)满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第6页共11页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3.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4.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5.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八、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三日内,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届时验收,如发包人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并与承包人另行商定验收日期;发包人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其他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验收通知未提出异议,但到期又不按期组织验收或发包人提前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3.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办理工程移交,从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按期接管,致使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4.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承包人对工程负责免费保修,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提供终身优惠服务。
九、现场代表发包人现场代表刘涛,承包人现场代表施美娜,双方代表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解决工程中所遇问题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