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华严中心班车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Y370212099009202500003_001_004
二、合同名称:华严中心班车租赁服务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212000202501003821
四、采购项目名称:华严中心班车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联系方式:87979249供应商(乙方):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联系方式:1396396006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17.3097.309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华严采购方式:超市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9-22
九、其他补充事宜:班车租赁合同.pdf班车租赁合同甲方: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乙方:中国旅行社总社(青岛)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班车租赁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租赁车型:38座海格牌大型客车,数量2台车号:鲁B57221,鲁B36103租赁期限: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班车服务:乙方按甲方制定的班车路线和接送时间,负责安全、及时地接送甲方的工作人员上下班。如需增加运送任务,车辆租赁费另行支付。行车路线:主要往返于李村城区、崂山区和风景区之间。根据运行情况,管理服务中心可进行适当调整。发车时间:按照管理服务中心上下班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制定班车发车时间和路线,制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和车辆驾驶员。2、有权要求乙方车辆准点到达始发站。3、不得指挥驾驶员违章行驶(如闯单行线、闯红灯、违反规定行驶时间驾驶车辆等)。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租赁费。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必须保证租赁车辆按时维修保养,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车辆管理部门要求,车辆运营手续、驾驶员上岗证和车辆保险(含交强险)、驾驶员及车内乘客险种齐全,乘客险保额不低于38万元/人。2、要保证驾驶员驾驶技术优良,有5年以上大客驾照驾驶经验,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在开车时禁止吸烟、不准接听电话(紧急电话可停车接听)。3、要保证车辆卫生整洁,安全、准时地完成接送任务,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4、租赁车辆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乙方负责迅速更换车辆把车内乘员送到目的地。5、负责租赁车辆及驾驶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6、因甲方未按期支付班车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终止合同,并保留追回欠款的权利。第四条:费用的支付:车辆租赁费为419元/天/辆,结算方式按照每季度据实结算,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规发票和月营运天数统计表(盖章)。第五条:服务质量保证及投诉处理1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提供的驾驶员进行服务评估,如有不满意,乙方在一周内予以替换。2、如乙方驾驶员有任何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有让甲方不能接受之行为,乙方应在当天予以替换。3、乙方保证车辆状况完好,车辆各类证件齐全,车内各项设施功能正常。第六条:合同变更及违约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每车年租赁费用的5%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3、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下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2年12月15日202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