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6002587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实验室设备33

三、采购结果采购包1: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成都远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20层2001号 2,537,000.00元 90.25

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合同包一):货物类(成都远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品目编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A02100603A02100603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大容量鸡胚孵箱GrumbachBSS 3001(台/套)149,500.00A02100604A02100604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大容量高速冷冻离心机蜀科TGL-211(台/套)149,500.00A02100499A02100499 其他分析仪器全自动片段分析仪QIAGENQIAxcel Connect2(台/套)489,000.00A02100415A02100415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气溶胶安全测试采集仪富集生物BI0-Capturer-300s1(台/套)585,000.00A02322800A02322800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生物安全型高压灭菌锅致微GF88DA4(台/套)79,500.00A02100603A02100603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A2生物安全柜捷美BSC-1300IIA26(台/套)59,5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袁峰、房士磊、吴宣、曾祥平、杨慧萍(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中标(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进行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2.5526万元。收取对象:中标人。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备案编号:51000026210200082822。2、监督部门:四川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723581、028-86723539、028-8672355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26号。3、本项目预算金额:276万元,最高限价详见采购公告附件采购需求。4、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5、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享受了本国产品支持政策,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预防医学科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中学路6号联系方式:028-870462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联系方式:028-86266522-617、6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巫嵬伟、何跃、岳子瑞电话:028-86266522-617、637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26年09月20日相关附件: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实验室设备33(N510001202600258720260827001)-文件集.zip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成都远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pdf本国产品相关附件.zip序号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人应答响应/偏离(正、负)注:1.供应商应把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按顺序列入此表,并对照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进行应答(招标文件明确无需供应商应答的除外)。2.招标文件中要求对该部分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投标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无需填写。{产品名称1}的无需填写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无需填写在中国境内完成。本公司(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本公司(单位)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并对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盖章):公司(单位)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年月日}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第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产品总成本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