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SCZJB-2025052901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三、项目编号: SCJZB-2025052901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金盆地大道西段16号联系方式:15881078726供应商(乙方):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道明镇白塔湖大道316号联系方式:028-8753328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补充协议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156244.59合同金额: 15.6244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补充协议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补充协议.pdf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补充协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发包人):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乙方(承包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干甲乙双方已干2025年6月就《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金额:人民币2,609,327.79元,约定工期120天。该项目已于2025年7月开工、2025年12月竣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项目属于大楼外墙修缮工程,其中外墙喷砂、总平等工程作业受原有墙体、总平隐蔽现状影响,前期无法精准预判实际需要喷砂、总平等处理的施工面积;喷砂、总平等施工范围需待原有面层铲除清理完成之后,现场实地核实确定,以实际完成的喷涂面积和总平施工面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开展竣工结算送审,经第三方审计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合同价款调整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条项目实施及履约情况1.原合同工程内容包含:围护系统、建筑装饰专修系统、室外总平维修等内容。2本项目已按设计及施工规范全部实施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乙方已全面完成原合同及现场增量对应的全部施工义务。第二条价款调整依据及审定金额本项目竣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委托四川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川建科)审-合同号JK(H)ZJ2025-06-205010)。根据审计核定:本项目因现场实际工程量较原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加,最终审定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2765572.38元(大写:贰佰柒拾陆万伍仟伍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较原合同价款增加人民币156.244.59元(壹拾伍万陆仟贰佰肆拾肆元伍角玖分)。本次增量为项目施T必要内容,属于保障工程功能完整、满足现场实际维修改造需要的合理增量,计价真实、合规、有效。第三条合同效力与条款适用1.本补充协议仅对原合同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调整,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责任、质保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通用、专用条款,原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2.本协议约定结算金额为项目最终闭口结算价,为本项目竣工结算、尾款支付、财务归档的唯一合法依据,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整、重复计价或追加费用。第四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作为原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财政结算相关规定执行。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206年月40日日期:702年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