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BJ-20260918153419-37028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

三、项目编号:469058244dec4687825aff2beb26b974

四、项目名称: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绥滨县向阳路东侧93号联系方式:15846888885供应商(乙方):绥滨县江春农机具修理部地址:绥滨县红星大街中段南侧联系方式:0468-661255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1(台)¥46,420.00¥46,420.00及时焊接养护设备 不耽误使用合同金额: 46,42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8日至2026年10月08日履约地点:绥滨县采购方式:服务工程超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f53cfdbaa7d3d08d1911343eaf8c9353.pdf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6年09月20日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购计划号:绥财购核字[2026]01029号供应商(乙方):绥滨县江春农机具修理部招标编号:HLJGCYC2312040020262564533签订地点: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项目(招标编号:HLJGCYC2312040020262564533)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14642046420合计¥46420元(大写:肆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

三、服务项目及要求按时完成养护机械修理设备电焊维修

四、合同期限(任选其一)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6-09-18至2026-10-08,共20天。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

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46420元(大写:肆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3、付款方式:全额付款4、付款期数:一期5、结算方式:序号款项类别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计划支付时间1undefined养护机械设备电焊维修验收合格46420452026-09-24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密条款-第1页-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条款;3、验收合格。

八、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

九、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0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绥滨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一、合同文件组成、政府采购采购文件;、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甲方提供工程清单;、投标(响应)承诺书:、评标记录;、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乙方(章)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8日签订时间:2026年09月18日签订地点: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签订地点: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单位地址:绥滨县向阳路东侧93号单位地址:绥滨县红星大街中段南侧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姜帆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曲春胜委托代理人:孙宪民委托代理人:刘红莉电话:15846888885电话:0468-6612555电子邮箱:87555777@qq.com电子邮箱:317090452@qq.com开户银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39990122000097126账号:839990122000116583账号名称:绥滨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账号名称:绥滨县江春农机具修理部邮政编码:156200邮政编码:156200-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