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31101000030343838
五、合同编号:11N01040110720261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财产保险服务详见附件项1.002708.552708.55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关蒙蒙 联系电话:18699865381 传真:/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迎宾路3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0110720261801).pdf合同编号:11N01040110720261801采购单位(甲方):伽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喀什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6]158号财产保险服务--品牌:1项2708.552708.55合同总价(元)2708.55合同总价(大写)贰仟柒佰零捌元伍角伍分
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6]158号财产保险服务12708.55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
三、服务条款待甲方足额向乙方支付保费后,乙方出具正式保单,保险开始生效,具体内容以保单载明信息为准。在保险费足额支付之前,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相关责任,若甲方对此无异议,视为乙方已履行告知责任!(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BXMC2020AI0101)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1/4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X201111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2/4(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四、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发生有关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第三方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甲乙双方应按照《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甲方应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履行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在事前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将客户产品适当性评估问卷及结果传输给乙方,评估流程可回溯资料支持乙方调阅。乙方应当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对于保险产品分类分级的结果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在保险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六、客户信息保护条款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43.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甲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等同于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安全。甲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乙方,减轻对客户及乙方的危害。5.甲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乙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6.乙方有权对甲方处理涉及乙方业务及乙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甲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乙方及乙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未经客户授权同意,甲方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客户个人信息,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客户个人信息。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尤木拉克协海尔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