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乌什县妇幼保健院
二、供应商名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诚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什县妇幼保健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30338869
五、合同编号:11N751697152202610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服务详见附件次1.006500065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什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采购办 联系电话:17609971233 传真:/ 地址:喀尔巴格路6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51697152202610001).pdf项目名称:乌什县妇幼保健院(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6年基层乡镇卫生院妇幼专科能力提升(含孤独症儿童筛查)专项培训项目委托方(甲方):乌什县妇幼保健院(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受托方(乙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诚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乌什县卫健委2026年基层乡镇卫生院妇幼专科能力提升(含孤独症儿童筛查)专项培训项目合同1/5甲方:乌什县妇幼保健院(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乙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诚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平等合作、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举办“基层乡镇卫生院妇幼专科能力提升(含孤独症儿童筛查)专项培训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基层乡镇卫生院妇幼专科能力提升(含孤独症儿童筛查)专项培训项目,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及现场观摩的形式,邀请自治区知名且具有基层优质管理经验的专家,结合最新政策及相关实践经验,重点围绕政策解读、机构统筹、团队建设、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授课。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1.甲方在开班前3日内,按照乙方要求报送学员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安排工作人员带队,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并做好参训人员的日常管理。2.甲方可在培训期间对乙方培训内容和效果提出意见建议,乙方应配合调整。3.配合乙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向乙方提供甲方所掌握的完成辅导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它们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甲方发现在项目期内,乙方工作人员有明显不合要求的,可提出更换培训团队成员要求,乙方应及时给予调换。(二)乙方1.乙方与甲方共同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与步骤,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2.乙方负责协调培训现场使用的场地、车辆保障等设备设施。3.乙方按甲方的培训需求设计培训方案(含课程安排)、讲师师资及考核方案,得到甲方认可后,按方案内容进行培训。每门课程结束后,免费为甲方学员推送课件、相应学习资料或答疑解惑、沟通交流,并向甲方提供培训总结报告及考核结果,对考核通过率较低的,乙方应提供补充培训。4.乙方向甲方出具培训汇报总结汇编册,为乌什县乡镇卫生院工作开展提供通用性、方向性的2/5指导框架和操作参考。5.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并为甲方支付的各类费用提供财税部门认可的发票。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或发票出现增值税无法抵扣等税务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因票据问题导致无法抵扣的税款,以及由此产生的须支付的滞纳金、行政罚款等),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乙方对派出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等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派出培训团队产生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培训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第三条培训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数量单价(元)乌什县2026年基层乡镇卫生院妇幼专科能力提升(含孤独症儿筛查)专题模块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检、生长发育评估、常见病筛查与健康指导1实操演练孕前、孕期、产后全程管理、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母婴安全案例教学1案例研讨儿童心理发育与孤独症筛查):儿童发育里程碑、发育迟缓识别、孤独症(自闭症)早期筛查信号、初筛方法、基层转诊规范、家长宣教1预期目标通过本次专项培训,全面补齐乌什县基层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短板,规范全县乡镇妇幼保健全流程工作,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对孕产妇高危、儿童发育异常、孤独症早期风险的识别与处置能力,进一步筑牢全县母婴安全及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第四条双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3.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项目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和相3/5关资料。4.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二)涉密范围。双方参与及知悉项目的所有人员。(三)保密期限。方案成果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涉及医院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永久保密。(四)泄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一)项目总金额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千元整),包含乙方为履行合同条款产生的全部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二)支付方式。甲方待乙方开展现场理论培训后,支付项目总额的50%,待乙方完成培训项目总结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尾款。(三)结算。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甲方后两个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完毕。如因财政拨款进度影响,导致甲方付款时间后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应以财政实际到账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第六条售后服务在项目实施完毕一年内,甲方遇到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可向乙方咨询,乙方应给予甲方及时的响应答复,并提供全方位电话技术支持。第七条不可抗力1.如发生不可抗力(指合同各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战争、交通瘫痪、突发疫情、恐怖事件以及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四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预计延续的时间和终止时间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2.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因此支付的费用由合同双方依据受益比例合理分担。第八条知识产权4/5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技术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九条解除合同条款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3.乙方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转托给另外一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要求乙方承担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如师资不符合要求、内容与约定严重不符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争议解决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分歧,不能协商解决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诉讼期间,除双方争议事项外,诉讼未涉及的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余条款仍应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自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动终止。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