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pdf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H-ZJ-202502-19-17-0028)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本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728.85万元,招标人为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本项目拟采购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具体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书)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垣信卫星站点安全及数据安全系统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总公司唯一授权;2.投标人须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监管机构较大数额处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应为投标主要产品(平台、设备)的制造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商;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具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主要产品代理的唯一授权证明文件;4.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业绩,APT安全检测类产品销售合同1份,单份合同或订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数据安全系统类产品销售合同1份,单份合同或订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6年09月19日09时00分到2026年09月24日16时00分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2026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24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如遇周末请先电联),委派代表持1、营业执照(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代表委托书(须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4、保密承诺函(须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至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51号建工汇豪商务广场1号楼5楼)线下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09日10时00分递交方式: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51号建工汇豪商务广场1号楼5楼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10月09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51号建工汇豪商务广场1号楼5楼
七、其他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述网站通知,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关注。
八、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招标人: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号7号楼15-16楼联系人:康军电话:/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51号建工汇豪商务广场1号楼5楼联系人:茅老师电话:18721608772、54071998电子邮件:18721608772@163.com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保密承诺函(适用于向供应商/合作方外发技术资料)本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本函”)由信息接收方(或称“承诺方”)【公司】于【】年【】月【】日向信息披露方【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出具:鉴于:双,方,拟,就,[]事宜探讨可能进行的合作(以下简称“目的”),为此目的信息披露方将在符合本函规定的前提下,以口头、书面(包括电子形式)向信息接收方提供一些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息披露方的合法利益,信息接收方同意根据本函的条款向信息披露方作出承诺。1.定义“信息披露方”指基于目的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信息接收方”指基于目的获取保密资料的一方。“第三方”指除本函双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任何组织。“保密信息”指信息接收方在签署本函后,信息披露方以书面、图纸、电子或口头形式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发明、技术数据、流程、算法、软件程序、图表、软件源文件、协议、合同、分析、报告、信函、数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销售与市场营销计划、商业计划,以及信息接收方或其代表完成的含有这些信息的或在此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编辑、分析、数据等其他研究文件。“关联实体”指就一方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他方控制的任何实体。“代表”指信息接收方的关联实体,以及信息接收方和其关联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2.保密承诺2.1信息接收方同意:(1)仅为目的需要使用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申请专利或类似保护权利,不得对任何保密信息进行逆向工程或反汇编。除非经可适用法律或管理机关要求或向确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外,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第三方,或许可、帮助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2)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再制造或复印任何保密信息;(3)严格保存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程度应等同于其对待自己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的保密程度;(4)仅向确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该保密信息,且仅为目的披露该保密信息,披露前应首先明确告知该等代表保密信息的严格保密性质以及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方所拥有,披露的前提是该等代表受保密义务的约束且使用保密信息所受限制不得低于本函中的规定;(5)对代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负责。2.2保密义务也适用于来自关联实体的所有信息、数据和决定。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公司官网、公众号、展会、展览等线上和线下的自有渠道或第三方渠道披露、宣传双方有关拟开展的项目合作及相关的技术、设计、产品及资料。有关双方合作的任何宣传,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作出。乙方应促使其关联方、供应商、顾问、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等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主体和人员遵守本条要求,并就该等主体和人员违反本条的行为负责按甲方要求限期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3.保密信息的返还3.1信息接收方应当对持有保密信息的人员进行记录。3.2一旦信息披露方提出书面返还要求,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应当立即向信息披露方返还该保密信息并且销毁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信息复印件以及由信息接收方和/或其代表依此完成的任何笔记、总结、分析、编辑、备忘录),从计算机或其他装置中擦去含有保密信息的记录。3.3以上约定的返还以及销毁保密信息并不免除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的保密义务。4.无权利信息接收方承认本函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为信息披露方独家所有,签署本函不代表授予信息接收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5.法律救济在违约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方有权通过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其他方式进行法律救济。6.期限本函自生效之日起至(1)双方签署正式协议之日;或(2)伍年内(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持续有效。如信息接收方接收的保密信息有密级和保密期限要求的,则无论本函是否终止,信息接收方均应按照本函约定的保密标准对相关保密信息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否则信息披露方有权追究信息接收方违约责任。7.适用法律本函将依照中国法律解释及管辖。8.仲裁因本函引起的或与本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递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所发生的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对此有其他裁决。9.其他条款9.1本函生效日为信息接收方/承诺方加盖公章之日。(以下无正文)承诺方:【公司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