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萍购[2026]F10100849-01

二、合同名称: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合同

三、项目编号:萍购[2026]F10100849

四、项目名称: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政府大楼 8 栋 7 层联系方式:13879920144供应商(乙方):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萍乡市韶山西路1号联系方式:13617992922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规格型号/服务要求1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1(项)¥2,630,000.00¥2,630,000.00本规划旨在通过对主城区5个详细规划单元(面积为约15.19平方公里)的深度优化,科学调整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建设水平。合同金额: 2,6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9日至2027年03月17日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合同附件: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合同书.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09月18日 规划设计合同书项目名称: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项目地点:萍乡市合同编号:委托方: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方: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委托方(甲方):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方(乙方):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经曾公开招标中选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CKPX-2026-0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规模、设计内容及标准:根据《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电子数据库提交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2025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HB-01/02单元、XC-01/02/03单元地形、宗地权属数据等I1合同签订后15天内2已批准的专项规划I1合同签订后15天内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I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周期I《萍乡市中心城区HB-01/02单元详细规划》纸质版成果、《萍乡市中心城区XC-01/02/03单元详细规划》纸质版成果3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合同签订后180天内2《萍乡市中心城区HB-01/02单元详细规划》电子版成果及数据库、《萍乡市中心城区XC-01/02/03单元详细规划》电子版成果及数据库1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备注: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领取设计文件的书面凭证,并应由甲方授权委托或指定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第五条设计费计取及支付:5.1设计费计取:根据中标通知书,本项目合同金额为贰佰陆拾叁万元整(¥2630000元)(含税)。5.2设计费的支付:5.2.1本合同正式签订,乙方正式进场调研且完成初步方案后15日内,甲方支付20%设计费,即伍拾贰万陆仟元整(526000元):5.2.2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15日内,甲方支付40%设计费,即壹佰零伍万贰仟元整(1052000元);5.2.3项目经政府批复后15日内,甲方支付30%设计费,即柒拾捌万玖仟元整(789000元);5.2.4项目完成备案后一年内,甲方支付剩余10%设计费,即贰拾陆万叁仟元整(263000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迟延开票,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2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为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由乙方退还: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已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6.1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20%向乙方支付赶工费。36.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1.7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设计任务后,如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拒不接收乙方设计文件的,甲方均应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设计费。6.2乙方责任: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6.2.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该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公告送达费等一切损失和费用)。6.2.3合同生效后,在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或无任何合同约定可解除或终止合同或无法律规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6.2.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若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修改后,仍无法通过专家评审或取得政府批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氧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全部损失。6.2.5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6.2.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工作内容以转包、分包的方式交由任何第三方承担,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6.2.7乙方履行本合同形成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因侵权导致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七条其他7.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甲方需另行支付费用。7.2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7.3本规划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解5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6委托方单位名称: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方单位名称: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全(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7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8-1中小企业声明(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萍乡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商为(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91人,营业收入为5600.23万元,资产总额为13633.7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6年8月24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