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HT-2026-04844959
二、合同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DDYJ-2026-1919171
四、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地址:广东省_广州市_南沙区横沥镇灵山岛初晴路晶荟广场(茗筑水岸)2号楼联系方式:020-34683111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8楼2801单元联系方式:1868885336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序号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其他法律服务1(项)20,000.0020,000.00合同金额: 20,0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南沙区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合同附件: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2026年09月18日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合同编号:HT-2026-04844959甲方: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乙方: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2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就唐瑞敏关于南沙一中校区分配事项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穗南府行复(2026)789号),行政复议阶段法律服务包括:(1)代为起草、修改、提交行政复议回复书及答辩文件:(2)协助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3)就与案件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1)代为起草、修改、提交行政复议回复书及答辩文件:(2)协助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3)就与案件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及时通报有关案件进展情况。1项20000.0000人员要求:1.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律师资格证。2.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除此以外,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律师团队成员。3.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类似项¥20,0001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目法律服务的经验。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计¥2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本案行政复议阶段,甲方应自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行政复议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00)。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服务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工作地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2(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2
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1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3.
十
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用24(签署页)甲方(盖章):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签约代表:政甲方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20-34683111合同签订日期:20269.18乙方(盖章):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银行账号:713374052954签约代表:乙方联系人:张苏黛联系电话:020-280590092026.9、18合同签订日期:5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合同编号:HT-2026-04844959甲方: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乙方: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2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就唐瑞敏关于南沙一中校区分配事项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穗南府行复(2026)789号),行政复议阶段法律服务包括:(1)代为起草、修改、提交行政复议回复书及答辩文件:(2)协助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3)就与案件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1)代为起草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1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3.
十
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用24(签署页)甲方(盖章):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签约代表:政甲方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20-34683111合同签订日期:20269.18乙方(盖章):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银行账号:713374052954签约代表:乙方联系人:张苏黛联系电话:020-280590092026.9、18合同签订日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