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4530829HT2026005590101
二、合同名称: 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4530829JH202600559
四、项目名称: 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西盟县兴盟路332号 联 系 方 式 : 0879-8344053 供应商名称(乙方): 西盟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勐梭社区勐梭路边(县交警大队左下方) 联 系 方 式 : 1375904996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主要标的数量: 1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316.149704 合同金额(万元): 316.149704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210日历天 建设地点: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8 至 2026-09-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定稿)施工合同.pdf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PEZC2026-C2-00962-PESP-0062发包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承包人:西盟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普洱市西盟县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7日成交通知书西盟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市普平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对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政采云项目编号:PEZC2026-C2-00962-PESP-006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你方于2026年8月19日所递交的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收,按照法定程序,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贵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人。成交金额:3161497.04元(大写:叁佰壹拾陆万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零肆分)。合同履行期限:210日历天。质量承诺: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项目经理:杨利虎请贵公司在本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与贵公司响应文件确定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普洱市普平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承包人(全称):西盟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普洱市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小学。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西发改复[2025]72号4.资金来源:申请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5.工程内容:新建综合楼915m。(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9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4月1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固定单价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陆万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零肆分】(小写【3161497.04】)(注:本合同按固定单价结算后的总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保险、风险费等全部费用)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叁佰叁拾壹元陆角陆分,(¥87331.66);(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3.固定单价风险范围约定:(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按签约单价计算得出的总合同价已包含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及其他所有费用。(2)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及第11条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外,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承包人已根据施工图纸对工程量进行复核。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杨利虎。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发包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承包人响应性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存在挂靠情形,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合同施工项目,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9月17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签订。
十
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
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153273073120447X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MMNR3F地址:西盟县兴盟路332号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勐梭社区勐梭路边(县交警大队左下方)邮政编码:665700邮政编码:665700法定代表人:李刚法定代表人:任定清电子信箱:1052548296@qq.com电子信箱:364735746@qq.com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0891010400025377账号:2408910104001447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承诺书、承诺函、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现场管理办法、工作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云南万昆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联系电话:1376909002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旺路67号广福城A6-1-709号。1.1.2.5设计人:名称:云南博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8724880651;电子信箱:1;通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阳光写字楼三楼。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o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改)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时提醒对方,并向本单位和对方单位领导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对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五)双方履行廉政协议中要相互监督、自查自纠,加强廉政教育,监督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执行廉政协议规定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建设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对方。
二、发包人责任(一)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贵重物品、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办的与工程建设正常工作无关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三)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推荐配偶、子女、亲属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饰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挂职名义在承包人相关单位领取工资津贴。(五)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谋取利益;不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给、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六)发包人委托全过程咨询、代建或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也要落实廉政协议中明确的发包人责任,建设单位有责任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因委托管理免除建设单位廉政责任。(七)发包人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三、承包人责任(一)承包人有权了解发承包人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发包人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