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0260917HT000044
二、合同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厅本级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修改造项目续标厅本级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修改造项目补充协议
三、项目编号: 无
四、项目名称: 无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联系方式:15909510239供应商(乙方):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东侧金榜铭园2号商务楼1502联系方式:1389521451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厅本级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修改造项目续标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与原合同一致。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41500合同金额: 4.15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与原合同一致。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7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补充协议.pdf补充协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文本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26-82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乙方: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文本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楼中央空调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金万宏联系人:杨毅联系电话:5099339乙方: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东侧金榜铭园2号商务楼1502法定代表人:王亚宁联系人:鲍中华联系电话:15009519786甲乙双方于2026年4月20日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楼中央空调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26-27,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原合同相关内容达成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文本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修改部分,仍按原合同执行。第一条关于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补充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项目执行据实结算,最终工程款以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审定及财务决算审核金额作为本项目工程总价款。各方按照该审定金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依据审定金额支付全部工程款。第二条关于质量保修期(质保)的约定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不收取质量保证金,即便全额工程款支付完成,乙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陆年(6年)质量保证期相关义务。质保期起算时间、响应时限、维修更换、责任划分、损失承担等全部质保相关权利义务,均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不因工程款全额支付完毕而发生变更或免除。第三条其他约定本补充协议仅对上述条款进行补充,原合同其余全部条款继续有效,对甲乙双方持续具备法律约束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文本因履行本补充协议产生的争议,按照原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品号、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2月16日乙方(盖章):宁夏天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2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