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2026-09-17 05:09 信息来源: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省份:浙江省
一、项目编号:331123262020010000011-ZJZCSC(2026)采0806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1总价:700000(元)浙江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见单一来源文件要求见单一来源文件要求见单一来源文件要求见单一来源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朱强磊(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赖丽芬,罗俊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成交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成交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25%,服务类采购费率0.10%;成交金额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5%,服务类采购费率0.05%;成交金额10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01%,服务类采购费率0.01%;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500.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2.其他事项:/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共遂昌县委宣传部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古院路1号新城大厦1号楼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朱强磊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990462184质疑联系人:潘世杰质疑联系方式:1599046294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224号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蓝秋萍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8164539863质疑联系人:黄萍质疑联系方式:1395706796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遂昌县财政局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66号传真:联系人:李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8-8121718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107.0K6.企业类型声明函6.1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企业不用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共市场行为宣传部(单位名称)的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日报推广合作项目(标的名称),属于文化服务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35人,营业收入为60845.06万元,资产总额为75185.63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章:浙江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9月12日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6.3监狱企业证明【非监狱企业的不用提供】注: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