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20004572652872605131667 项目业主: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机构: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合同编号: 4420004572652872605131667 合同总金额: ¥6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6月1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6月15日至2028年03月31日 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推动医疗卫生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5]38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抢抓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公共安全能力建设的政策机遇,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设备水平,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单位拟实施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项目总投资2264万元。编制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政策变化及时修改。 合同附件101、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60000.00(1份).pdf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09-17 合同类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虫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委托方: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甲方、客户)受托方: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工程咨询单位)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1-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禾位会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巾上生品首2住所地:中山市长江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黄诚项目联系人:邓健通讯地址:中山市长江路70号邮政编码:528403电话:13560699280电子信箱:2185556@qq.com受托方(单位全称):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号五羊新城厂场9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喻兵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级别及编号:甲232024011025开户名: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030200001819100021526项目联系人:林颖华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号五羊新城厂场10楼邮政编码:510600电话:18588880106传真:020-87376380电子信箱:lyh@giecc.com.cn—2-委方与受托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规划咨询口2编制项目建议书口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回3-2项目申请报告口3-3资金申请报告口4评估咨询口5工程项目管理口6项目后评价报告口7-1其他咨询编制/评估节能评估报告书口7-2编制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口7-3实施方案口7-4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口7-5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口7-6其他口具体是: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中山市。(二)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拟对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进行以旧换新(淘汰或更新)。-3-(三)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2264万元。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托方完成合同项目下所有委托任务时止,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二)咨询地点:广州市/中山市;(三)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并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初稿。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双方另行商定。2.提供工作条件:指定项目负责人配合受托方的工作,协助受托方进行项目调研、收集资料或到现场踏勘。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双方另行约定。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受托方应依照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技术资料按照委托方书面指令处理。5.其他:无。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4-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六)对受托方提交的报告初稿或正稿,委托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并书面反馈受托方。审稿期满后20个工作日仍未反馈的,则视为委托方已认可受托方提交的报告内容,委托方须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咨询费用。(七)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1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三)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四)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8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五)受托方出具的咨询成果是在当前假定条件下经调查研究-5-后所编制形成的专业咨询结论,只作为委托方申报实施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相关事项的参考依据,受托方不对项目实施后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二)付款方式(1)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合同对应金额50%的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应在收到发票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电汇发票金额的款项。(2)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正稿(盖章版)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合同对应金额50%的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应在收到发票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电汇发票金额的款项。(3)如因非受托方原因,报告未通过验收/取得批复/立项/其他,委托方仍需在2028年3月31日前向受托方支付合同尾款。(4)受托方按上述第二点要求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正稿(盖章版)后,若发改部门于2028年3月31日前修订/发布关于《202X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或相似名称的文件),受托方应无条件为委托方依据上述文件对报告进行一次修改。第八条交付与验收-6-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内容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安全保障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书面咨询报告(一式8份),电子资料1份。时间:委托方对报告初稿审阅完毕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受托方后,如无重大修改,受托方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正式文本。地点:委托方所在地(三)成果验收委托方按审查方式(评审、审查或其他)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1)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的编制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2)咨询成果的验收方法:委托方自行组织验收。(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合同要求进度在中山市验收。货(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7-(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且延误天数达一个月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4.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包括违约金、赔偿直接损失等)累计最高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0%。(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8—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100%的违约金。4.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向受托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包括违约金、赔偿直接损失等)累计最高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0%。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9-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L(一)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3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