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11N45760995920264001

二、合同名称: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GK2026-101

四、项目名称: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软件开发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 联系方式:0991-2321573 供应商(乙方):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A座1103 联系方式:1342139525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软件开发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68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1.生态环境智能执法子系统系统需支持生态环境执法全流程智能化监管,包含生态环境执法综合数据采集、执法规范化管理、非现场执法线索研判分析、行政处罚案卷智能评查等核心模块等。服务要求:要求基于生态环境数据标准规范,集成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数据资源平台,获取排污许可、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固危废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机动车监管、自行监测等执法数据,收集及整理环境执法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典型案例、处罚案由等非结构化数据,并进行统一的解析处理,有效支撑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管业务协同联动,推动“数据驱动型”环境治理模式落地等。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正式上线运行。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数据采集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同步管理、作业管理、执行引擎及代码映射管理,实现数据采集任务的标准化管理等。 2.合同金额(元):68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7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合同.pdf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编号:GK2026-101甲方:(购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郑斯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MB1F8721XE联系电话:0991-2332609乙方:(销售方)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A座1103号法定代表人:王恒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FK463联系电话::0755-26738767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服务内容:生态环境执法综合数据采集、执法规范化管理、非现场执法线索研判分析、行政处罚案卷智能评查、非现场执法稽查管理、执法过程AI辅助、综合执法监管一张图决策调度、非现场执法闭环指挥调度、企业监督帮扶管理、平台迁移上云、平台国产化适配、平台密码应用建设

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陆佰捌拾伍万圆(6,850000元)人民币。2.2上述金额包含税费、交通费、人员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未设密、可修改的系统源代码。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系统项目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甲方先行赔偿第三方因乙方侵权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4.2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本合同约定项目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行使相应权利。

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系统项目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乙方向甲方交付并经过甲方最终整体验收后,系统项目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5.2本项目定制软件开发过程中新形成的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均甲方所有。

六、转包或分包6.1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应当由乙方独立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如乙方存在擅自转包、分包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质保期7.1本合同项目的质保期为1年,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算。7.2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完成的项目成果存在瑕疵、漏洞、损坏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完成维修,维修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每月对合同系统进行运行维护,如发现项目存在瑕疵、漏洞、损坏等情形及时维修整改。

八、项目完成期限、交付方式及相关要求8.1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系统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完成项目整体交付。合同签订之日起275日内,项目达到初验条件,并将项目成果交付甲方完成初步验收。8.2交付方式:每阶段乙方完成的系统项目成果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向甲方交付,乙方应确保每阶段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及甲方使用目的,甲方有权对项目成果开展初步验收,待项目整体完工后再进行项目整体验收。8.3本项目系统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如未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如经甲方两次要求整改,乙方制作的项目仍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及甲方使用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货款支付9.1合同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条件: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4%的预付款,即:人民币:1,644,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肆仟元整);第二次付款: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规定,项目初验完成并且2027年甲方项目资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6%,即:人民币:3,836,000.00元(大写:叁佰捌拾叁万陆仟元整);第三次付款:根据甲方内部管理规定,满足终验条件,乙方提交全部验收材料,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并且甲方2027年项目资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1,37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元整)。9.2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3上述付款金额为本合同全部价款,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9.4上述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分别以完成初步验收、最终整体验收为前提,如乙方提交的系统项目未通过甲方初步验收、最终整体验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9.5甲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汉京中心支行开户行号:308584001475银行账号:755940911610601十.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2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的阶段性项目成果及最后整体项目成果进行初步验收、最终整体验收,如项目成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或无法满足甲方的使用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拒绝支付相应价款,经乙方整改两次仍无法满足甲方使用目的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相关技术资料、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10.4在项目保质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提供系统维修服务、系统运维服务。10.5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6乙方应保证项目成果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满足甲方的使用目的。10.7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相应项目阶段成果及最终项目成果,交由甲方完成初步验收和最终整体验收。10.8乙方应在质保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免费向甲方提供维修服务、运维服务。1007方应当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到的技术资料、秘密文件寺相天保宓信自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电方允许,不得招目回第二万披路。10107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交由第三万元成。10117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应当向甲方提供项目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

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117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系统项目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使用目的的项目成果。11.2乙方交付的项目系统在质保期内存在瑕疵、漏洞、损坏、故障等情况的,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免费提供日常运维服务。11.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1.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系统项目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1.5本合同约定的系统项目质保期为1年,乙方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运维服务,超过质保期后,乙方提供终生维修服务,维修服务所需费用另行约定。

二、调试和验收12.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初步的项目成果以及最终的项目成果后,交由甲方验收,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12.2乙方将项目成果向甲方交付前应对项目作出全面检查并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完成验收的依据,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制作成验收报告向甲方交付。12.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系统项目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12.4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系统项目可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12.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交付风险承担13.1乙方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及所有技术资料前,项目系统及技术资料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损坏情形,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4.1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提出要求:1.乙方完成的项目成果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甲方使用目的,经甲方要求整改两次,仍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无法满足甲方使用目的;2乙方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三十日完成系统项目并交由甲方进行初步验收及最终整体验收的;3.乙方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获取到的技术资料及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的;4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5.乙方未遵守合同约定,在保质期内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运维服务的;6.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14.2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提起诉讼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六、争议解决途径16.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7.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财政监管部门各执一份。甲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乙方: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21号地址:深圳市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