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采购项目名称: 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 采购项目编码: 441500MB2D301252608270605 项目业主: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服务机构: 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 合同编号: 441500MB2D301252608270605 合同总金额: ¥325,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16日至2027年09月16日 服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开展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工作,用用林报批面积约5.4373公顷,最终用林报批面积以合同签订为准。 合同附件合同-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pdf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026-09-16 1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委托方(甲方):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受托方(乙方):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0026年9月16日签订地点: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为了满足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工作的要求,甲方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方案择优的采购方式,确定委托乙1方承担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7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技术服务(第一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编制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林报批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一批)材料。第二条工作内容2.1用林报批2.1.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分析处理数据、勾绘小班,测定面积,统计占用林地因子。开展外业调查涉及林地小班森林资源情况、是否有未批先建等情况。根据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后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成果材料。报街道办、被征地村集体审核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确认。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后,进行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后,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1.2林木采伐设计书根据办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相关数据,编制林木采伐设计书-1-等相关成果,连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经实地踏勘查验后,审批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12.1.3边界桩放桩根据批次用林的数据规划边界布桩点,到实地进行布桩、拍照,并形成外业边界布桩记录表,作为用林报批必要附件材料。2.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2.2.1根据权属分界数据,收集农村集体土经济组织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申请材料,报街道办、村集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报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经批前公告及房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证书。第三条工作进度3.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后180日内完成相应的成果报告编制(以上不含政府部门审核等不确定因素时间,若因政府部门审批、甲方资料延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进度延误,乙方交付时间自动顺延,且不视为违约)。3.2服务期限直至汕尾红海湾绿色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l用林报批(第一批)取得用林批复文件为止。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权利4.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2-4.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4.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4.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14.2甲方义务4.2.1甲方按约定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4.2.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允许其使用本项目必需的相关信息、数据等资料;4.2.3甲方应为执行本项目的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4.2.4甲方应指派一名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接收对应成果文件的提交。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5.1乙方权利5.1.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5.1.2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3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5.2乙方义务5.2.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工作内容,保证本项目基础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全面性;5.2.2乙方应指派一名代表监督、协调技术服务的执行情况,乙t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本项目乙方的项目负责人:薛志翔,联系电话:131195030195.2.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状况,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并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乙方应予以配合;5.2.4本项目所有成果资料、报告、图件、电子数据、报批材料-3-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置权全部归甲方独家所有。乙方仅享有本项目署名权,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另行授权第三方使用。项目完成后乙方须完整移交全部过程资料、源文件、矢I量数据,不得留存备份。;15.2.5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发票。第六条成果要求6.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技术规程完成服务内容;6.2依照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按承诺的时间提交项目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成果验收方式7.1本项目分两项独立验收:7.1.1用林报批服务:以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提供给甲方完整且合规上报审批的成果资料为准;7.1.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服务:以取得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给甲方完整且合规的地籍成果为准。7.2成果交付地点: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I第八条费用支付8.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包括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成本、专家咨询费、差旅费、打印装订费、租车费、利润和税金等),其中,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服务费为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②-4-用林报批服务费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8.2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8.2.1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0%;r8.2.2乙方完成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相应的单项技术服务费60%。8.3付款项时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如乙方逾期提供发票或者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8.4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及账户如下:开户名称: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536902619510701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汇景新城支行乙方账户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九条保密义务9.1保密范围:乙方对甲方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数据和内容进行保密,甲方对乙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密。乙方不得将项目坐标、权属数据、林地小班数据、地籍数据、项目报批资料外泄、1复用、转发。9.2保密涉及人员:知情的双方工作人员。9.3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永久有效,不因合同终止、项目结束而失效。第十条违约责任-5-10.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追回,同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所处工作阶段,按本合同第八条支付该阶段费用。I10.2甲方未按期提供必须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1乙方工作返工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补偿费用,后续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10.3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本项目服务费的,每逾期申请支付一天,应支付乙方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项目款的20%,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后续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10.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工作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由双方协商确定。10.5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提交给甲方。10.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延迟交付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t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10.7因乙方服务时限内提交的成果未能达到主管部门对成果材料编制工作的要求,导致返工重做或修改的,甲方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6-10.8乙方提交成果须一次性符合行业规程及主管部门审核标准,因乙方编制疏漏、数据错误、资料缺漏、不合规导致退件、返工、公示异常、审批延误的,全部由乙方无偿整改、无偿重做,产生的所有费用、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追加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双方确定,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2.1甲方在验收中如对成果有异议时,自收到成果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12.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2若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起诉讼的,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乙方承担。13.3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名词解释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技术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标准。-7-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如双方存在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2026年9月16日乙方(盖章):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日期:2026年9月16日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