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君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21101000030176759
五、合同编号:11N81750532L202612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详见附件项1.003500035000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997-6691576 传真:/ 地址:库车县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附件信息:关于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81750532L202612201).pdf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2026年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合同,2026编号:11N81750532L202612201采购单位(甲方):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单位(乙方):新疆君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品牌:,施工监理:监理服务,对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洋东路(经一路-经四路)进行提升改造,道路全长26780745,宽20米,实施路面刨洗及沥青摊铺作业,新建雨水井2座,改造雨水井2座。,型号:1项35000.0035000.00合同总价(元)35000.00合同总价(大写)叁万伍仟元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慧娟身份证号码:652923198512121125,652923198512121125注册号:6500422565004225
二、付款方式5.1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100%,汇率为:无。5.5.22支付酬金:本项目监理费总额为¥¥3500035000元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首次合同签订后30%10500第二次竣工验收完成后70%24500////
三、服务条款1.定义与解释1.1.1定义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1“”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2“”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3“”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1.1.4“”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1.1.5“”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1.1.6“”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7“”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8“”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9“”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1.1.10“”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1“”1.1.12“正常工作酬金””1.1.12“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3“”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1.1.14“”;“”;“”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1.1.15“”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6“”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7“”2/10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1.1.18“”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1.2.1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1.2.2的解释顺序如下:(1;1)协议书;(2;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AB;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4)通用条件;(5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1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2.1.2(17,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3/10(12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1.3A2.2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2.2.1(1;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2.2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2.3.1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2.3.2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2.3.3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7;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2.3.44/10(1;1)严重过失行为的;(2;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3)涉嫌犯罪的;(4;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3.52.4履行职责2.4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2.4.1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2.4.2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2.4.3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2.4.4以调换。2.5提交报告2.5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2.6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2.7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3.1告知3.1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5/103.2提供资料3.2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3.3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3.4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