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 广告宣传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58854920266201
二、合同名称:诸暨市同山镇年度广告服务采购项目(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681263180010000012-绍兴盈伽2026-07-22
四、项目名称:诸暨市同山镇年度广告服务采购项目(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地址:诸暨市同山镇联系方式:0575-89088581供应商(乙方):诸暨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21号联系方式:13335858858
六、合同主体信息1.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户外广告类制作服务数量:1.00单价(元):1000000.00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2.合同金额(元):1000000.00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信息:华宇.pdf华宇.pdf1合同编号:合同书项目名称:诸暨市同山镇年度广告服务采购项目(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甲方: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乙方:诸暨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地: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日期:22026年月日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甲方)诸暨市同山镇年度广告服务采购项目(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项目名称)经绍兴盈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招标文件(编号:绍兴盈伽2026-07-22)进行公开招标。甲方确定诸暨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为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项目采购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询标承诺d投标文件e招标文件(三)合同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服务期限折扣(%)诸暨市同山镇年度广告服务采购项目(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标项1-户外广告类制作服务详见附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7年7月31日止或各标项采购预算金额满止(以先到为准),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以上级文件和规定为准50.00(四)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五)合同价款的支付1.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2.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付条件:可要求乙方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其他款项于验收合格后按季度结算付清(数量按实结算)。备注:①以上付款时间是指甲方完成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的时间,因财政部门资金申报、审查、拨付造成的支付时间延误的,不视为甲方违约;②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规发票。因乙方未及时出具等额的正规发票,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3.甲方应付合同款至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诸暨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诸暨永昌支行账号:392267986778(六)履约保证金1.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为【10000】元。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结束。4.履约保证金退还:合同到期且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如有)后无息退还。(七)服务要求服务期内,乙方应在充分了解甲方现有环境基础上,提供规范化、高质量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与要求详见附件。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7年7月31日止或各标项采购预算金额满止(以先到为准),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以上级文件和规定为准。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八)服务人员乙方应派遣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资深管理人员负责与甲方对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统筹相关工作,监督项目执行与情况汇报,控制工作质量,执行变更和应急情况管理,并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乙方人员安排,以保证项目的正常高效运作。乙方应派出响应文件中指定资历和经验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负责对其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若乙方原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定的服务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安排服务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指定代表,作为履行本合同服务事宜的主要联系人。甲方代表:斯巧炫电话:0575-89088590乙方代表:蔡燕维电话:13335858858(九)服务考核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估,具体考核办法(如有)作为合同附件。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完成通知后,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十)违约责任2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合同总价的1%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项目结束时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条款双方协商确定:/(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除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十二)违约解除合同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标的物的;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等行为的。2.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于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逾期退还合同款的,每日按未退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十三)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十四)转让和分包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本项目内容不允许分包。(十五)合同变更、解除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十六)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合同载明的单位地址,双方一致同意将该地址作为送达确认地址,用于本合同3相关的各类文书,送达地址变更需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予以变更,因变更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七)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八)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十九)合同解释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等进行解释。(二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授权代表签署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十一)合同附件(如有)(二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代理机构和招标办各执一份备案,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单位名称(盖章)诸暨市同山镇人民政府单位地址:诸暨市同山镇高城头村新街55号法定代表人:米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575-87565689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诸暨市农商银行同山分理处账号:201000032528711税号签订时间:单位名称(盖章):诸暨市华宇广告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3335858858传真号码:邮政编码:31180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诸暨永昌支行账号:392267986778税号签订时间:4附件:服务要求1、供货要求(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本次采购分批次供应,每批次按甲方通知要求时限内供货到指定地点,否则,由于乙方不及时供货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甲方有权中止合同。(3)乙方应在接到工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免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使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在产品的右侧粘贴公司标签(标明公司名称、服务热线电话、供货时间:年月日等),还需对甲方用户作使用培训(如需要)。若遇到紧急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产品免费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使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产品价格另行商榷,但不能超过指定价格。(4)凡清单中所列材料可以制作的标牌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清单以外材料制作。对于制作特殊形状,使用特殊工艺的成本同样包含在报价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设计制作费用。原则上不得由甲方签订增加额外设计制作费用。对于违反以上约定情况,擅自使用清单外的材料制作广告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罚款在结算费用时扣除。(5)如确需清单以外材料制作,需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并经甲方党政办签字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该项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按投标时注明的产品,供货前须先送样品由甲方确认,如所供产品不能满足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作退货处理,或产品质量较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对甲方已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2、售后服务(1)质保期:质保期一年,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免费提供维修或改换。(2)质保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30分钟内作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进行处置,48小时内修复。若不能即时完成维修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组织维修工作;若无法修复的,乙方必须免费提供后备或替代产品,且该后备或替代产品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免费改换;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维修现场进行处置的,甲方有权另派维修人员(或单位)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维修或改换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质保期结束前,须由乙方和甲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非人为缺陷必须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改换),在维修(或改换)之后,乙方应将维修(或改换)原因、维修(或5改换)内容、完成维修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此项内容将作为支付款项的重要凭据。3、违约责任(1)本项目不得转包。一经发现作违约处理,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