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20260914HT(ZW)000003
二、合同名称: 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D640500-20260728155810990
四、项目名称: 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地 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路5号司法局大楼三楼联系方式:0955-8597705供应商(乙方):宁夏德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银川市金海明月联系方式:18195161727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合格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800000合同金额: 8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按采购人要求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8-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4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合同.pdf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项目编号:NSC-ZWZC2026-039甲方(采购人):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乙方(中标人):宁夏德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8月政府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乙方(中标人):宁夏德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守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采购人):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423004547710535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市司法局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子湄联系电话:0955-7060175乙方(中标人):宁夏德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BYMA9D9D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绿地香树花城北区24-107号(复式)法定代表人:王静联系电话:18195161727-1-
一、项目名称:中卫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中卫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适配项目
二、合同总单价: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单价:合计为人民币:¥32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总价款不超过80万元。结算方式:最终结算总价=(实际适配数量×中标单价)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财政预算上限80万元。
三、适配服务内容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维修、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和康复服务人员等进行培训指导。
四、产品型号及价格详见附件,具体包括产品采购、设计定(改)制、材料、制造、包装、运输、调试、维修、回收更换以及交付使用之前及使用年限内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配数量以实际确认完成数量为准进行结算。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需求筛查和受助人确认工作,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筛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适配进度严重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期限。
五、质量标准及服务要求-2-(一)质量标准1.乙方保证提供全新产品、质量优良、设计先进合理、材料及工艺无缺陷,数量无短缺。2.乙方保证辅助器具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安装、调试后符合国家标准。3.乙方所提供的辅助器具必须是原厂原包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每个包装箱内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等所有资料应齐全。若国家无相关标准,则按厂家标准执行,但厂家标准不得低于通用行业标准。4.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承运人原因,导致合同项下辅助器:具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受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二)服务要求1.辅助器具质保期内的维修及保养由乙方负责。2.对质保期内非人为和故意损坏的辅助器具6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如需要返原厂维修,乙方7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维修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产品适配要严格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适配质量,做到适配安装后受助对象对效果满意。-3-4.乙方在质保期内对适配的辅助器具免费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个性化调试。每年至少提供1次主动上门巡检、调试和保养服务。5.7方在交付产品时,必须对受助人及其家属进行不少干30分钟的现场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能正确使用。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1)有权对乙方供货、评估、适配、培训、维修、回访全部服务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更换、重做。(2)有权查阅本项目全部项目档案:受助人员筛查评估记录、适配档案、维修回访记录、产品合格证等资料。(3)项目验收不合格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复、更换;7方拒不整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因乙方服务、产品造成自己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就甲方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5)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权利。2.甲方义务(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残疾人需求筛查、受助人身份确认、现场适配协调,及时提供项目开展必要的基础资料,不得无故拖—4-延、阻碍项目实施。(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组织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开展验收。(3)收到乙方合法合规的发票及完整付款资料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及时办理资金申报、拨付手续;因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政策等不可归责甲方的客观原因造成付款延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情况。(4)对项目实施过程获取的受助残疾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称(5)履行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权利(1)在甲方配合下,有权按照合同开展筛查评估、适配、上门服务、培训等全部服务工作。(2)项目按约定验收合格,且已提交完整合法票据及付款资料后,有权申请办理合同款项结算。(3)因甲方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工期延误、额外成本,有权与甲方协商调整服务期限及处置方案。(4)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其他权利。.2.乙方义务(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本合同及附件要求提-5-供产品及全套适配服务,保证产品质量、适配服务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建立完整受助对象档案,完整留存评估、适配、调试、维修、回访、培训记录,按甲方要求移交归档项目资料。(3)严格保护受助残疾人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泄露、倒卖受助人信息。(4)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维修、回访、个性化调试义务,接到故障报修按约定时限响应处置。(5)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杜绝评估错误、重复适配等问题;如发生上述问题及时整改,承担由此产生全部损失。(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7)承担货物包装、运输、上门、调试、维修、更换相关全部费用。(8)履行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务。
七、供货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适配辅助器具,并做好上门服务、效果评估等,提供完整的受助者资料,辅助器具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打包、包装、运输、安检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交付验收乙方应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甲-6-乙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对乙方交付的每一批次货物及时共同验收,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交付货物清单给甲方。验收后,由甲方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待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或更换,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保修期及相关约定(一)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包修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业规定进行质量“三包”服务。(二)质保期满后,乙方有责任提供产品维修服务,按照配件成本酌情收取相关的费用。配件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产品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产品型号、质量等情况,如属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免费维修、更换,如无法维修的将替、置换其他同功能、同种类、同规格的产品。对于轮椅、电动辅具等生活必需品,若维修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应免费提供同档次备用产品供受助人使用。(四)质保期内,乙方每年至少提供1次主动上门巡检、一7-调试和保养服务。(五)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乙方辅具评估不准确、重复适配辅具等引起的相关问题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受助者进行筛查,确定实际受助人数及需要适配的产品型号、受助对象补贴资金花名册,由甲方根据实际适配的辅助器具数量计算经费、据实支付。(二)因财政拨付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视为甲乙双方对付款期限达成的展期协议,甲方因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材料进行支付结算,如乙方未出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延迟付款。在乙方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后甲方予以拨款,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
一、违约责任本合同下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告知函,列明违约事实、整改要求及合理整改期限,双方优先开展协商处置;经书面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违约方在书面整改期限届满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方可执行本条款项下违约金、解除合同、索赔等措施。-8-(一)如由于乙方适配产品型号、质量等有误、有缺陷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二)如乙方出现供货不及时、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等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提高供货商品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四)辅助器具发生质量问题或维护服务范围内的问题的,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维修、维护等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实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十
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通过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一)向中卫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二)依法向有管辖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1日止。
十
四、合同生效及其他-9-(一)除招标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二)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乙方不得泄露甲方提供的受助者信息、项目文件等,否则需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
五、不可抗力条款(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客服的客观事件,导致合同乙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些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罢工、政府行为(如政策变更、禁运)等。(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实施以任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