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JSZC-320102-JSJF-C2026-0008001

二、合同名称: 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102-JSJF-C2026-0008

四、项目名称: 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南京市科利华中学 地 址: 中央路后大树根40号联系方式:18051001735供应商(乙方):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栋3218室联系方式:13913858665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主要标的数量:1主要标的单价:1030000.00合同金额: 103.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5天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7-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4

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 【政采合同】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1).pdf【政采合同】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1).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使用单位:南京市科利华中学供货单位: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7月11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监制合同编号:采购人:南京市科利华中学(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后大树根40号供应商:南京震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35日历天内提供下列(货物、工程、服务)南京市科利华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的全部实施内容且通过验收并移交甲方,货物、工程、服务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响应文件。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1030000.00元),分项价款在“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磋商文件所包含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磋商文件未说明但完成该项目必须包含的所有全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等)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卖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卖方的最终磋商报价中。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结算总价同比例调整,调整比例=(最终1磋商报价一暂列金额)/(首次报价一暂列金额)。本项目首次报价为1294471.03元、最终磋商报价为1030000.00元(其中暂列金额为100000.00元)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JSZC-320102-JSJF-C2026-0008号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乙方承诺;(6)服务承诺;(7)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2、供应商应做到文明施工,不得扰民,做好施工现场及校内整洁,做好巳有设施和装修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采购人有权要求赔偿,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手续、费用由施工方自行解决。3、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防火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办理各项保险,保险费由供应商承担,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1、质保要求:供应商所供产品免费质保期为6年(含承诺书延长质保期3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3、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合成材料面层所用原材料进场应进行验收,供应商应提供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有效的型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5、合成材料面层成品检测应在施工完成14天后进行,场地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七条交货和验收1、项目实施完成,供应商应完成文档整理,竣工文档是验收的必要条件。2、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采购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以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5、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36、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原装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质量或安装不当导致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二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退货。采购人在此期间保留对供应商的索赔权利。7、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若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3.2所购货物按乙方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3.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3.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承诺执行。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3.8售后服务要求:(1)质保期内因材料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供应商免费进行维护、保养、更换。(2)供应商接到保修请求,维修应在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质保期后,供应商提供终生服务。第九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时止。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方式:3.1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3.2供货、施工、铺设完毕后,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并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70%;53.3自项目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经采购单位按区教育局审计流程确认后付清尾款。注:供应商应先行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自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对应金额款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应交付履约保证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610、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