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BHJ-ZC-26043
二、合同名称: 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6083330010053
四、项目名称: 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
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 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怀安县柴沟堡镇原司令部院内联系方式:1372-2338202供应商(乙方):张家口旭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北甘庄村翡翠小镇第52幢01号联系方式:1363-3237468
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县域生活垃圾运输至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的运输服务主要标的数量:40000主要标的单价:141合同金额: 564.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4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 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pdf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服务合同范本2026年9月11日合同正文甲方: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张家口旭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甲方委托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1.1、甲方以公开招标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县域生活垃圾运输至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的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怀安县域集中点生活垃圾运输。1.2、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期限为:自2026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共计365天。1.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二条合同金额(运输费用计计量方式)2.1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5640000.00元(伍佰陆拾肆万元整),单价:人民币141元/吨(每吨壹佰肆拾壹元整)。2.2运输计量:运输量的计量以甲方地磅称量数据为依据并记录,累计到每自然月最后一天结束经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甲方地磅称量和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指定垃圾接收点地磅称量对比核实确认)数据为实际运输量,并作为乙方运输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依据。2.3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运输单价(元/吨)×甲方地磅称量数据(净重:吨)。2.4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且确定的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运输费用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应收取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车费、油费、路桥费、人工费、车辆保养费、年审费、机械费、保险费及税金等一切费用)。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3.1乙方资格条件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营业执照含有道路运输的经营范围。3.1.2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维修保障等能力。3.1.3乙方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其他法定资质许可条件。3.2乙方车辆要求3.2.1本合同下,运输垃圾的车辆使用过程中须手续齐全且全部由乙方提供。3.2.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为道路运输车辆,且在运输车辆故障时能及时提供备用车辆,保证垃圾运输工作的正常进行。3.2.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3.2.4车辆应当安装具有防止扬、散、拖、挂、污水滴漏等装置。3.2.5配备与运输的垃圾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3.3乙方人员要求乙方保证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人员:3.3.1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男性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驾驶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2乙方在装车、运输、卸车过程中出现环境、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在作业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事故及其他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责。3.3.3乙方必须为进行装卸、运输等工作的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且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此发生的保险费已包含在运输费用中。3.4乙方运输记录要求3.4.1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在装运地点将运输物装车称重(毛重)并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运输物运至目的地,后并负责卸货,乙方派员监磅并共同签署记载合同标的毛重、皮重、净重的称重码单。3.4.2乙方按照要求应配合过磅。由于未按照要求过磅,导致甲方结算重量错误的,由乙方承担错误造成的损失。3.5乙方安全及环保要求3.5.1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清洁,不得出现洒落、渗漏、扬尘等情况。特别是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要求的环保最新排放标准(国六及以上)。3.5.2落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考核与奖惩、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等相关制度3.5.3落实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第四条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具体以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指定垃圾接收点地磅称量核定的生活垃圾统计表双方确认单为准。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如遇到检修等特殊情况,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适当增加或减少运输次数。甲方对于乙方装车时间可根据运输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5.2乙方负责怀安县生活垃圾集中点当日进场垃圾的装车、运输、卸车等服务。5.3甲方有权对乙方装车、运输、卸车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凡没有及时运输的,甲方可要求马上运输,乙方应予以配合。5.4垃圾堆放场地内挖掘机、推土机等由乙方负责提供,使用过程中应保证车辆及设备的安全。5.5乙方如遇到车辆损坏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生产计划。5.6乙方在装卸及运送运输物时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乙方在厂区内应低速、安全行驶,不得鸣笛。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承运物运输至目的地。5.7乙方在填埋场垃圾装车、运输、卸车等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5.8乙方在装车后应对装载的垃圾进行整体封盖,运输途中不得漏洒、扬尘。乙方运输途中不得漏洒、扬尘。乙方不得延迟运输,因延迟运输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5.9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泄露而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5.10乙方将承运物自起运地运输至目的地后,须按照要求将承运物卸货至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垃圾仓内。5.11乙方在装车、运输、卸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乙方负责修复、赔偿。第六条付款方式由甲方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按月结算;乙方每自然月完成运输任务并经甲方确认后结算上月运输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和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7.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7.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履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4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环保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7.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八条、合同的解除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光大城洁环保能源(张家口)有限公司自行负责运输(特别是服务期间若中转站建成,其运输服务交由中转站运行单位负责本运输服务,合同无条件自行终止)或其他原因,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8.2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协议方式解除。8.3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8.4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8.4.1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丧失履行合同的法定资质;8.4.2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4.3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第九条保密条款9.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9.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12.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12.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三条税费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四条其它15.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5.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生效16.1、本合同订立时间:2026年9月11日16.2、本合同订立地点: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16.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16.4、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