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530522HT2026016430101 合同名称: 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 4530522JH202601643 项目名称: 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 腾冲市人民医院 供应商(乙方): 云南欣之立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保山市 所属行业: 综合医院 合同金额: 62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6-09-03 合同公告日期: 2026-09-14 代理机构: 腾冲市励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203825 中标、成交公告: 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腾冲市人民医院-欣之立-皮肤科射频治疗仪采购合同.pdf政府采购合同(电子交易项目适用)项目名称: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合同编号:4530522HT2026016430101(系统编号)甲方:腾冲市人民医院乙方:云南欣之立科技有限公司第1页共10页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腾冲市人民医院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明和小区139号邮编:6791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胡维钏电话:0875-5142379签订日期:20269.3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云南欣之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颐明园(西区)C-15幢1层103号邮编:6505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晁有生电话:13888334073签订日期:2026.9.3第2页共10页根据腾冲市人民医院采用公开招标采购腾冲市人民医院射频治疗仪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6-G1-00761-TCSL-0028)的采购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乙方采购,具体见第三条表格所列内容。第二条乙方承诺保证乙方保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其有权、有相应资质履行本合同,对其向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对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处分权,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相关纠纷,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第三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射频治疗仪(注册证名称:射频皮肤治疗仪)United半岛台1620000.00620000.00合计金额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注: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应为全新产品且生产日期至合同签订之日不得超过6个月。2.本合同合计金额包含所有产品的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利润、管理费、税费等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保护产品安全的正常包装标准进行包装,且包装物不回收,包装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产品损失责任及因此带来的迟延交货违约金责任。第五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第六条所有权转移第3页共10页产品所有权自甲方验收合格签收时转移,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所有权转移给甲方时由甲方承担。此条约定,不免除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应承担的责任。第七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一、交货地点: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且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产品在运输、装卸、交货等过程中因乙方或其人员的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相关费用。交货时乙方必须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所有附随单证、材料。
二、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相关设备的交货、验收、安装调试,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
三、运输: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不携带泥土上路,如由此引发的一切罚款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车辆进入现场后,需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在装卸货物时须避免和减少扬尘、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第八条货款结算及发票
一、结算: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开具发票,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支付以上款项乙方需按要求开具发票);设备自安装调试之日起运行正常1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设备正常运行2年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5%(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设备正常运行3年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二、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为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1、乙方向甲方(甲方是事业法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2、如果乙方为甲方开具汇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乙方必须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3、乙方保证开具的发票规范、合法并及时送到甲方财务部门。
三、发票:因乙方原因导致其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或出现其他税务问题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第九条产品质量标准、验收
一、产品质量标准第4页共10页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甲方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若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退货,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乙方没有更换或退货,或虽已更换或退货但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已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验收1、货到现场后,甲方依据现行国家规范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标准为产品无外观毁损无质量问题,且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双方确认无问题。2、验收人员验收完毕后签订收货单,其他人员签订的收货单无效,甲方不予承认。验收人员仅有权在验收及收货单签字确认收货产品数量及结算数量,其余签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付款等)超出甲方授权,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经甲方验收合格且验收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认可视为产品交付完成。第十条质量异议
一、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1、通过验收,甲方如发现产品数量、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和使用存在明显不符合规定或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产品,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负责自行保管甲方拒收的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甲方通过验收接受了乙方供应的产品,但产品存在通过外观或短期使用都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并通知乙方运回质量异议的产品;在乙方运回之前,甲方在代保管质量异议产品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免除因乙方交付产品不符合规定而带来的延迟交货责任。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无条件更换或退换产品,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赔偿甲方的损失:在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时间)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相应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退还已付设备款项,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如乙方拒绝更换,乙方除按前述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还有权无责单方解除合同。2、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或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因检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承担。第5页共10页第十一条售后条款1、产品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质保3年。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由乙方免费更换同种型号设备;若非因设备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设备的,由乙方免费对设备进行维修及保养维护,所需材料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产品出现故障做到半小时内响应,6小时到达甲方现场解决问题,一般问题在12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他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在48小时内解决或者提出解决方案。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售后服务承诺进行服务和响应的,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该部分费用由甲方直接从未付费用中扣减。2、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免费线上或线下业务培训(培训以线下为主,线下培训的食宿、差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验收无问题后现场进行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设备维护等,培训保证甲方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能独立熟练操作。3、质保期外更换配件时只收取零部件成本费,维修费和差旅费全免,提供长期技术支持。4、乙方用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其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等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及其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对产品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处分权,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20%作为违约金,且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相关纠纷,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及相关方的损失;此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不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已支付部分乙方负责向甲方返还。
二、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交付产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乙方除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如乙方拒绝更换、补齐,乙方除按前述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还有权无责单方解除合同。
三、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逾期交货达15个日历天,甲方有权无责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价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相应损失,乙方均应赔偿,其中未提供任何产品时,已支付部分乙方负责向甲方全额返还。第6页共10页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一、如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3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此给双方带来的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签订目的,双方任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责任。
三、如因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由延迟履行的一方承担责任,同时不免除延迟履行而应该承担的责任,仍应按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如迟延履行导致相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延迟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通知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签字页载明的地址、方式发出。通知若采取电子邮件与短信形式的,则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一经发送则视为送达。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2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情形时失效。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内容及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从非公开渠道无法获知的甲方信息、资料、文件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用或对第三方披露(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违反本条约定的,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