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采购项目名称: 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25666006702608051340 项目业主: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服务机构: 广东鑫华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25666006702608051340 合同总金额: ¥88,9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9月08日至2026年10月31日 服务内容: 惠城区 3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评估: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方式,结合卫星遥感影像解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惠州市惠城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环境状况、水源地基本状况、水质水量状况以及环境管理状况等基本信息,在分析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存疑清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评价,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与对策建议,确保出具的评估报告切实有效,达到惠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要求。 合同附件合同扫描件---鑫华弘---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pdf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2026-09-14 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书甲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横江三路4号乙方:广东鑫华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雪娜住所: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北华达街东面东大财富中心1205-A号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委托任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背景资料及技术资料完成甲方委托任务。甲方委托的任务应具有合法性。具体如下:11、技术服务目标:完成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的报告编制及相关服务工作。2、按甲方要求,乙方开展技术服务如下:(1)乙方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及《惠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开展公平、公正、有效的评估业务活动。(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惠城区水口下源东江饮用水源地、水口一汝湖东江饮用水源地、深圳东部供水工程东江饮用水水源地等3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评估结果认定分析、问题与成因分析、环境风险源分布、对策与建议,为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优化提供支撑。第二条服务期限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后至2026年10月31日。第三条服务成果及验收标准提交成果:《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报告》,纸质版最终稿6份、电子版1份。研究成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地方通用标准及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技术要求,并通过专家审核。如根据上级相关部门(非甲方单独提出的)要求,需要对项目进行变动的,由乙方负责具体相关补充完善工作。2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协助工作。2.甲方依约支付合同价款。3.甲方按期组织成果验收。4.就项目相关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形式(包括会议面谈、书面函件、邮件或电话等形式)作出解释、说明及答复。5.乙方因履行合同,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和协助时,应当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列出所需材料的清单,并留给甲方合理的收集准备材料的时间。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项目工作。2.乙方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分阶段向甲方报告进展。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有关情况。3.项目完成后,乙方负责准备项目最终成果及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应提前7日内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的服务或者服务成果真实、合法、有效。4.乙方保障乙方人员人身与财产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乙方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与财产受损,乙方承担全部3法律责任。5.就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督与咨询,对回复的内容承担责任。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之后,乙方均有义务按甲方3的要求,就本项目服务成果向甲方以及其他机关(包括政府及政府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作出解释、说明及答复。第六条服务费及付款方式1、服务费总额为¥88,9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玖佰圆整)的项目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合同总额,该工作经费包含乙方因履行合同所包含的人工费、车旅费、税费等一切可预见的费用)。2、服务费由甲方分三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15%,即人民币¥13,33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整);(2)乙方提供评估成果文件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5%,即人民币¥40,005.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零伍元整);(3)乙方提供成果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人民币¥35,56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4、由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甲方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即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及时启动付款申请程序。4第七条保密义务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本合同时一方从另一方获取的尚未公开的有关技术文件、相关资料信息、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以及由一方明确列为保密信息的其它信息。2、保密义务:未经保密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但如下情形不适用保密义务约束:(1)保密信息提供方已豁免保密信息接收方保密义务或者以书面同意保密信息接收方对外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2)保密信息接收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披露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接收方被司法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保密信息。3、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合同履行中的工作人员。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2年。4、涉密责任: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5、本合同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而终止。第八条不可抗力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者本项目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时,乙方应当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经甲方确认处理意见后执行。甲方有权根据上述情况与乙方协商中止、解除或变更项目的实施,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5第九条知识产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最终产生的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皆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学生)均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用途(包括以任何方式发表、出版及展览、展示其中的部分及全部内容等),亦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同时,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否则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解除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1)甲方临时变更委托内容;(2)乙方因甲方变更委托内容而提出变更服务费、履行期限或认为无法完成委托内容而拒绝接受变更;(3)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条件。2、项目因故中止,直至本合同到期仍未重新启动,或项目因故顺延至本合同到期后一年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的,本合同自然终止,但对乙方已进行或完成的工作应支付相应费用;或者双方可协商签署。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若出现法6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甲、乙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4、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因甲方变更委托内容但甲乙双方未能就变更服务费、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或乙方认为无法完成变更后委托内容的;(2)甲方在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要求乙方违规及/或违法操作、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或服务成果、或者以任何方式提供不实的或虚假的数据、资料及/或服务成果的;(3)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或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出现上述(2)、(3)任一情形的,乙方同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价款0.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超过合同总额的10%,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付价款10%的违约金。如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应按实际经济损失计算。甲方因财政拨款迟延导致的延期支付,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或成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期提供服务或交付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0.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超过合同总额的10%7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余款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退还,如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应按实际经济损失计算。3.除了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不符合甲方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要求乙方整改,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最终成果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且通过验收合格;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提供的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余款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退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延期交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如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应按实际经济损失计算。因甲方未提供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协助工作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提供相应服务、成果或者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甲方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乙方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4.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若乙方因以上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应8按实际经济损失计算。5.上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罚金,因维权、制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十二条项目联系人1、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增福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3923605232,乙方指定江雪娜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8902635996。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提交、签收相关文件资料、报告;(2)督促合同按约定进度进行;(3)传达有关信息;(4)对项目突发情况作出临时决策或传达上级决定。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项目联系人怠于履行职责,或联系人被撤销授权后无新联系人的,则以各方在本合同第1页所确定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另一方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有关文件。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过程中,如有争议或纠纷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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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项目采购工程咨询服务
招标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来源平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6-09-14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