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医院工作安排,近期对我院法律顾问服务进行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 各投标单位必须向医院招标办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人签字、法人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二、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见附件。
四、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9月18日(星期五)17点00分前。 2、报名地点及电话:东院区医师培训楼421室,联系电话0537-2258256。 3、业务技术咨询:汪老师,联系电话:18678763780。 附件控制价:9.8万元,服务期2年。
一、服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时,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一)法律咨询1.根据医院要求,就医院日常运营、内部管理、对外合作等所涉及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服务。2.为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等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决策中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提供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合同与法律文件审查3.起草、审查、修改医院以自身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类合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后勤物资、信息化系统等采购合同;(2)基建工程类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装饰、专业分包等合同;(3)对外合作类合同:院际合作、医联体建设、对口支援、技术协作、共建共享等协议;(4)科研与成果转化类合同:科研项目合作、临床试验协议、专利转让、技术许可、成果转化等合同;(5)人事劳动类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退休返聘协议、培训协议等;(6)资产与租赁类合同:房屋资产租赁、设备租赁、停车场运营等合同;(7)其他合同:后勤服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咨询服务等合同。4.指导医院制定各类合同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为医院签订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提供现场法律支持。(三)规章制度与医疗文书审查5.对医院拟制订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帮助医院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章程、奖惩方案、授权体系、印信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医疗管理、保密制度、内控制度等。6.为医院各类医疗文书的规范提供法律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文书、知情同意书、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拒绝医疗文书、出院医嘱等。防范因医疗文书不规范导致的举证不能风险。(四)法律风险防控7.协助医院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对医院现有规章制度、管理流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合规性改进建议;(2)针对医院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法律风险排查,涵盖医疗核心制度、设备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数据合规、医保合规等;(3)定期向医院提交法律风险提示报告。8.就医院已经面临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及时提示,提出法律论证及解决方案,根据需要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五)医疗纠纷处理9.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争议等医患类纠纷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纠纷预防、咨询、调解、协商全流程支持;(2)参与医患沟通、各级调解(包括医调委调解),协助证据固定、风险研判;(3)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参与医疗纠纷的院内和解、调解;(5)协助完成调解协议签订及司法确认工作;(6)对医患双方合意的赔偿方案进行司法确认。(六)非医患纠纷与争议处理10.为医院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类非医患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纠纷: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2)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等;(3)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争议;(4)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5)招标采购争议: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等;(6)信访投诉:协助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来函、供应商或其他合作单位的质询、投诉;(7)行政处罚应对:参与涉及医院的行政处罚应对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8)舆情处理:就医院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危机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提供法律危机公关处理,提出紧急处置方案。11.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谈判及和解方案设计。就医院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及时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七)诉讼与仲裁代理12.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2)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4)知识产权诉讼;(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6)执行案件。(八)招标采购法律服务13.为医院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处理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3)起草和审查采购合同;(4)参与或代表医院出席经济项目的会谈、磋商、谈判。(九)科研与伦理法律服务14.为医院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临床试验、委托测试、对外项目合作等科研管理法律事务;(2)药物临床试验、临床科研项目、诊疗新技术及涉及人类生命伦理相关项目方案及附件的合法性评审;(3)医学伦理审查的法律支持。(十)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15.就医院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与保护、专利管理、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院名院誉保护等。16.就医院医疗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法律领域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合规等。(十一)会议列席与专项服务17.应医院要求,列席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周会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讨,对重要事务提供专业意见。18.应医院要求,就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疑难复杂法律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十二)法律培训19.应医院要求,服务期间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结合医院实际需求,涵盖医疗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防范、合同风险管理、劳动人事合规、依法执业、数据合规、科研诚信等主题。(十三)其他服务20.提供与医院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对医院的经营风险提供预测并出具法律应对策略及风险预防措施。21.其他由医院提出,经双方确认的法律服务事项。
二、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团队、人员的要求(一)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1)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提供优质服务。(2)具有在处理医患纠纷诉讼、非医患纠纷诉讼(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招标采购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方面实战经验丰富的服务团队。(3)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0人以上(律师需在本单位注册,提供资格证书原件、相关证明材料)。(4)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行业处分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具有担任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常年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与典型案例。(二)对委派服务团队的要求(1)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服务团队,主办律师(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医学背景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经历,从业年限在10年以上,近三年具有处理5例以上医患诉讼或非医患纠纷诉讼(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优秀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有医疗服务合同欠费追索诉讼案件的处理优秀案例。(2)团队成员配置不得少于3人,且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并保持固定。团队结构应合理,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基建工程等不同方向的专长。(3)近三年具有处理3例以上医患诉讼或非医患纠纷诉讼优秀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由主办律师担任本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项目的协调联络及内部工作安排。(5)团队所有成员均为正式律师,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6)团队负责人应当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是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解决医患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7)能够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因律所或本人原因更换人员;如发现经办律师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医院可以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8)团队具有服务三级甲等医院服务经历。(三)纪律要求(1)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守涉密信息,并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签署的保密协议,防止涉密信息外泄。(3)关于医院的任何信息,在未征得医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开或用于提供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律师事务所及服务团队成员不得同时接受与医院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律咨询。如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告知医院并采取回避措施。在服务期内不担任医院在诉讼、仲裁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同一法律活动中同时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保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两年内继续有效。
三、服务方式与响应要求(一)日常服务(1)提供7×24小时日常法律事务咨询。通过电话、邮件、线上即时通讯、当面等方式进行解答。(2)需要现场办公时,应派出至少1名主办律师按要求驻场。医院重大事项应按照医院的要求参加院领导或业务部门召集的会议。(二)响应时限(1)紧急事务:应在1-2小时内响应并回复。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医院提供现场服务。(2)一般咨询:应当即时答复;涉及事项较复杂的咨询应在24小时内答复。(3)常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4)紧急合同审核:应在4-8小时内完成。(5)重大、复杂合同或法律文件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6)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在72小时内出具;重大复杂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7)纠纷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制定初步应对方案。(三)服务保障(1)如因工作需要医院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随时与律师联系,取得法律帮助。(2)应当勤勉尽责地为医院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3)不得超越医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医院另行给予明确的书面授权。(4)除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外,不得向医院收取差旅费、食宿费等其他款项。但医院要求去济宁地区之外办理法律事务的,按照一般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支付差旅费。(5)如服务不到位、能力不足、时间人员调配不到位时,医院有权酌情要求更换服务人员。
四、服务记录与考核(一)服务记录(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服务台账,对每次服务内容、时间、方式进行记录。(2)每季度向医院提交书面法律服务工作报告,总结当期法律服务情况,提出风险提示和改进建议。(3)档案归档制度完善,并提供相应方案。(4)遇到紧急代理情况,提供相应应急预案。(二)年度考核(1)每年服务期满后,由医院从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成交人进行考核。(2)律师事务所每年向医院提交工作履职报告。(3)考核合格且未对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终止合同。(4)考核标准详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考核表》(合同附件)。
五、其他(1)律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服务期限内,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分包或转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4)本服务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