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JYS-CS-2026-044
二、项目名称: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1上海东方国际创业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866号13号楼204室投标报价:998300(元)82.33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上海时装周是国内顶尖时尚产业平台,汇聚海量设计、采购及时尚资源,本项目需深入落实“上海企业+喀什资源”、“标准引领+产业升级”、“时尚设计+高端制造”的协作模式,借力该平台开展“喀什优棉”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作为沪喀产业协作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喀什棉花突破传统原料输出模式、对接时尚产业链的关键举措,吸引优质订单与合作资源,打造科技时尚话题,助力“喀什优棉”区域公关品牌的打造,推动喀什棉纺织服装产业满足采购文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满足采购文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丹兰,白孟东,张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974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地 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原技工学校联系方式:1556978532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泓世贸大厦7楼702室联系方式:1500998909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经理电 话:15009989090附件信息:磋商文件-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doc1.0M中小企业声明函88.0K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品目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行政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告时间2026年09月12日 22:14评审专家名单张丹兰,白孟东,张昊总中标金额¥99.830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经理项目联系电话15009989090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采购单位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原技工学校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5569785326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泓世贸大厦7楼702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0099890902026“喀什优棉”上海时装周品牌日专场路演活动项目编号:XJYS-CS-2026-044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商务局联系电话:15569785326代理机构: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15009989090发出日期:2026年08月目录第一册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1一总则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2.资金来源23.磋商费用24.适用法律2二磋商文件25.磋商文件构成2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3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3三响应文件的编制3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39.响应文件构成410.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411.磋商报价412.磋商保证金413.磋商有效期5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四响应文件的递交6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616.磋商截止6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6五磋商开启及评审618.磋商开启619.资格审查及组建磋商小组620.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921.响应偏离1022.响应无效1023.比较与评价1124.废标1225.保密原则12六确定成交12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12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1328.采购任务取消13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1330.签订合同1331.成交服务费133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433.廉洁自律规定1434.人员回避1435.质疑与接收14质疑函范本17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19第一部分磋商报价表及资格证明文件20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30第二册38第三章磋商公告37第四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9第五章服务需求一览表45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45第三册68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691.第一册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2.1.一总则2.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4.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2.1.2.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低租金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低租金的,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2.1.3.3.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2.1.4.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2.2.二磋商文件2.2.1.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册第3章磋商公告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5章服务需求一览表第6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2.2.2.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2.2.3.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3.三响应文件的编制2.3.1.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8.3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3.2.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响应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投标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或数据。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2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11.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5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